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不一定是商品
《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还是商品吗?》一文(见《政治教育》1996年第8期)认为:“商品经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能不谓之商品”。并由此认定买来送给人的礼品(如买来送给人的钢笔)也是商品。
这个观点不妥。
商品(劳动力商品除外)经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后,判断它是不是商品,应作具体分析。大概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来的物品在消费中虽然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形态,但产生了新的使用价值形态,那么,该物品仍然是商品。例如:作为商品的棉花被工厂买来,工厂把棉花纺成棉纱,这里的棉花就是商品。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在丧失自己使用价值的同时并不丧失价值,因为它们通过劳动过程失掉自己原来的使用价值形态,实际上只是为了在产品上获得另一种使用价值形态。”“虽然价值存在于某种使用价值中是很重要的,但是商品的形态变化表明,它存在于哪一种使用价值中是没有关系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08~209页)这就是说,这种消费情况不影响原来商品的属性。
第二种情况,如果购来的物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中被消耗或被“消灭”了,没有产生新的使用价值形态,那么,它决不是商品。例如:把买来的一个馒头吃掉了,这个馒头就不能视为商品。如果把它视为商品,就不可以食用它,因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所有者是不能占有商品的使用价值的。馒头作为商品,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就转化为一般物品,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
《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还是商品吗?》摆出这样的理由: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如果还“保留或部分保留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话,它还可以再次用于交换,发生“相互让渡和转手”。就上文所说的那个馒头来看,如果在买者手中原封不动,再转手卖出去,馒头的确不失为商品。但是,我们讨论问题所规定的前提是商品“进入消费领域”。而那个馒头的又一次转手,表明它还没有进入消费领域。“部分保留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在理论上和情理上也讲不通。大家都知道,马克思曾经说过:“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这里明确告诉我们,不论是商品所有者还是商品非所有者,都不能兼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商品的馒头,你占有它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占有它的价值;你占有它的价值,就不能占有它的使用价值。馒头一旦进入消费领域,它的使用价值就让渡出去了,价值也就实现了,谈不上保留什么价值。退一步说,一个馒头吃了一半,还有一半如何用于“交换”呢?就使用价值而言,也没有整体与部分之分,馒头的使用价值是充饥,一个馒头与半个馒头的使用价值绝无两样。
以上两种情况说明,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不一定是商品。从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仍然是商品出发,进而认定礼品也是商品,同样是不能成立的。礼品,顾名思义,它是无偿赠给别人的物品。赠送不属“交换”行为,没有体现有偿的买卖关系或交换劳动的关系,不可认礼品为商品。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交换成功,价值与使用价值分离,商品体便随之解体。
发生上述的观点偏差,关键是没有正确把握商品的科学含义。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对“交换”的理解尤需注意:
一要抓“关系”。凡是不能体现买卖关系的物的易手,不属于商品交换。如送给人的礼品。不过,在这里应把取得商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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