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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主权
一、主权什么是主权?它有什么意义呢?
首先,主权是一种权力。无论是从对内方面,还是从对外方面,人们都是从权力的角度去看待主权的。
权力是一种人对人的支配性作用力。因为人对人的支配是通过精神渠道发生的,所以权力具有精神性质,是一种精神力量。权力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是强制性的。要想实现这种强制,必须凭借暴力或财富等物质力量。权力作为人对人的支配力,具有方向性。这种有方向的作用力连接在一起,构成一种有方向的社会有序结构。权力只能在这种有序结构中运行。当有序结构瓦解,如军队溃散时,谁也不服从谁,权力便不存在。当人们从有序结构中游离出来,如人们离开自己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到田野上散步,或脱掉衣服在海边、河中游泳,并且互不相识时,人对人的支配力便也不存在。由此可知,权力是凭借物质力量在社会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对人的精神性强制支配力。
权力运行于其中的有序结构是一个系统,即权力系统。各种权力在系统中分层分类配置。在这种有方向的有序结构即有方向的系统中,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处在起点的位置上。没有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整个系统便无所依归。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就是主权。当然,没有其他权力,主权也无从与之区别开来,从而也就没有意义。由于处在起点位置,所以主权最终产生并决定该系统内的其他一切权力,却不被其他权力所产生和决定。
说主权位于权力系统的起点上,并不是说主权在历史上先于权力系统出现。因为主权是权力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其他权力相互联系、相互比较中才能够存在,主权同权力系统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只能同时产生。在权力系统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各种权力的位置和相互关系逐渐确定下来,并且被人辨认出来,主权同其他权力的区别便逐渐显现出来了。
一个权力系统只要是独立的,就会有一个主权。因此,每个独立的权力系统都有一个主权。
拥有主权的人是主权者。
在历史上,权力和权力系统是在人类从血族团体向地区团体转变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形成的。权力萌生的那个时代的条件决定,各个人在权力系统中的位置起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宗法关系决定的,年龄比较大、经验比较多的家长往往在该系统中享有较大的对别人(这些人通常都与他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的支配力。血族团体在相互交往和融合的过程中越变越大,在整个团体中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远,越来越弱。同时,在血族团体向地区团体演化的过程中,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出现,团体内个人的利益也日益分化并且彼此对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宗法关系的非强制支配力越来越难以维持整个系统的稳定和运转,整个系统越来越需要凭借暴力或财富等物质力量的强制性支配力来加以维持。在社会发生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因宗法关系而处于支配地位的人能够比别人更容易获得强制性支配所需要凭借的物质力量,并且事实上也依靠这种物质力量把自己对别人的非强制性支配力转化成了强制性支配力。家长的较大的支配力在氏族演变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部落首领或军事长官的最高权力,到国家产生时,这种最高权力就硬化成了君主的主权。权力和权力系统产生的历史决定,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主权者除少数实行民主共和制或贵族共和制的奴隶制国家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君主。
主权自从发育成熟,清晰地显现在人们面前以后,人们就认识到它了。不过,在人类的各个民族中,把主权问题提升到理论上去认识,并且加以研究和阐述的早先仅仅是欧洲国家的学者。最先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让·布丹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是一种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绝对的权力,是一切权力的最高归属。格老秀斯认为,主权是属于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人而其意志不能拒绝的人的最高政治权力。佛伦认为,主权是最后的权力。高斯理认为,主权是在政治社会中一种最后的绝对的政治权威。洛第认为主权是最高的和最后的法制权威。布拉玛克认为,主权是社会中一种最后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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