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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工业再思考
"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这个术语可能是在《启蒙辩证法》这本书中首先使用的。霍克海默和我于1947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出版了该书。在我们的草稿中,我们使用的是"大众文化"(mass culture)。大众文化的倡导者认为,它是这样一种文化,仿佛同时从大众本身产生出来似的,是流行艺术的当代形式。我们为了从一开始就避免与此一致的解释,就采用"文化工业"代替了它。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把它与文化工业区别开来。文化工业把古老的和熟习的熔铸成一种新的品质。在它的各个分支,特意为大众的消费而制作并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的性质的那些产品,或多或少是有计划地炮制的。各个分支在结构上是相似的,或者至少是互相适应的,以便使它们自己构成一个几乎没有鸿沟的系统。这成其为可能,既是由于当代技术的发展水平,也是由于经济的和行政的集中化。文化工业别有用心地自上而下整合它的消费者。它把分隔了数千年的高雅艺术与低俗艺术的领域强行聚合在一起,结果,双方都深受其害。高雅艺术的严肃性在它的效用被人投机利用时遭到了毁灭;低俗艺术的严肃性在文明的重压下消失殆尽--文明的重压加诸它富于造反精神的抵抗性,而这种抵抗性在社会控制尚未达到整体化的时期,一直都是它所固有的。因此,尽管文化工业无可否认地一直在投机利用它所诉诸的千百万的意识和无意识,但是,大众绝不是首要的,而是次要的:他们是算计的对象,是机器的附属物。顾客不是上帝,不是文化产品的主体,而是客体。文化工业使我们相信事情就是如此。大众媒介是特别为文化工业打磨出来的,它已经把着重点转到了无害的领域。它既不存在首先关心大众的问题,也不是一个传播技术的问题,而是使大众自我膨胀的精神的问题,是他们的主人的声音的问题。文化工业错误地把它对大众的关心用于复制、强化他们的精神,它假设这种精神是被给予的、不可改变的。这种精神如何被改变的问题完全被置之不理。大众不是文化工业的衡量尺度,而是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尽管文化工业本身如果不适应大众就基本上不可能存在。正如布莱希特和苏尔坎普(Suhrkamp)在30年前所说的,工业生产的文化商品是由它们实现价值的原则所主宰的,而不是由它们自身特殊的内容和和谐的形式所决定的。文化工业的全部实践就在于把赤裸裸的赢利动机投放到各种文化形式上。甚至自从这些文化形式一开始作为商品为它们的作者在市场上谋生存的时候起,它们就或多或少已经拥有了这种性质。但是,在那时,它们对利润的追求只是间接的,仍不失它们的自治本质。文化工业带来的新东西是在它的最典型的产品中直截了当地、毋庸乔装地把对于效用的精确的和彻底的算计放在首位。艺术作品的自治--甚至在完全纯粹的形式中也很少起主宰作用,并且总是被一系列对效益的考虑所渗透--在一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中被文化工业剥夺了,而那些控制的人有的有明确的意志,有的没有意识到。这些人既包括那些拥有权力的人,也包括那些执行命令的人。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在经济上最发达的那些国家,他们在寻求或者曾经寻求实现资本的新机会。老机会变得越来越不稳定,这是使文化工业得以成为一种无所不在的现象的那同一种集中化过程的结果。在真实的意义上,文化过去一直没有完全使它自己适应人类;但是,它过去总是能够及时对人们生于其中的僵化关系提出抗议,并因而对他们表示尊敬。既然文化现在变得完全被这种僵化关系吸收了,并整合了,那么,人类又一次被贬低了。说到作为典型的文化工业产物的文化作品时,我们不再说它们也是商品,它们现在是彻头彻尾的商品。这一量的转化是如此之大,以致它引出了全新的现象。文化工业最终甚至不再需要直接处处追求利润--它曾经是从直接追求利润发展起来的。利润带来的这些利益已经在它的意识形态里对象化了,甚至已经使它们自身独立于售卖文化商品的冲动之外。文化工业转化成了公共关系,转化成了"善"本身的制造,而不涉及特定的商社或可销售的货物。"使之具有"是一个普遍的、未受批判的共识,广告是为世界制作的,于是,文化工业的每一件产品都变成了它自己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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