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
【摘要】 文章通过对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结合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分析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在研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的同时,应注重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规范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等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质量
随着“安然”和“世通”等一系列会计丑闻事件的爆发,美国颁布了极其严厉的塞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该法案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该法案颁布后,美国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信息披露逐渐由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转变。
近几年,我国也先后出现了许多内部控制失败的案例,随着郑百文、银广夏、中航油、蓝田股份等事件的发生,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程度也越发深入。我国对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还不够成熟,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努力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体系,对推动我国内部控制的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COSO,200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指管理当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并以内部控制报告的形式将评价的结果传递给外部信息使用者。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于促进内部控制的健全完善,提高公司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一,改善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管理层完成受托经济责任的一种表现,使管理者更加清楚企业自身的管理漏洞,管理者可根据信息披露情况检验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评估企业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目标,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第二,减少信息不对称。内控信息披露可使外部投资者得到除财务报表以外的信息,股东通过内控信息可以了解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公司的经营状况,使公司真正的股东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等而遭受欺骗和经济损失。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开提高了市场透明度,真实、完整的信息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使资金能够流入机制健全,发展情况良好的企业,从而能够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三,提高企业价值。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向投资者传递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可以使其他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更加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了解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风险较大,投资者应谨慎做出决策,如果风险较小,则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融资资本。第四,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有一定的作用。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可靠性提供合理保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内部控制报告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评估,能使管理者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也能降低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
2、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进程。近几年,我国也非常重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针对上市公司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2005年10月19,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批转)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同年9 月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该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二、文献回顾
近几年,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分析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与改进建议。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方红星(2007)利用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828家非金融业A股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只有4.9%的样本披露较详细,绝大多数样本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比较简略,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总资产规模大、在海外上市、控制人为国有的并且规模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较强。蔡吉甫(2005)以2003年1251家A股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共有96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占总体的'77.22%,其中亏损的公司约有71.33%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财务报告存有质量问题的公司约有59.18%披露了信息,结果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受到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财务状况的显著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好、财务报告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较强;而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披露动机较弱。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研究。李明辉(2003)对我国2001年1147家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公司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愿性不强,没有实质性内容。作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并加强注册会计师对披露信息的审核,以促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杨有红、汪薇(2008)通过描述性统计对2006年沪市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认为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公司内部自我评估和注册会计师评估标准不一致。作者建议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框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应采用强制披露和分步走相结合的做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应采用强制性披露和鼓励性披露相结合的作法;还应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张立民(2003)以我国四家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作为分析框架,对2001年和2002年A股的ST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ST公司2002年的披露状况比2001年有所改善,但是不少公司年报当中的披露前后矛盾,大部分只是表明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关于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对此他建议:所有ST公司都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控报告提供鉴证服务。傅胜(2010)以L省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详细地分析了最近两年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发现其中大部分的公司仍然倾向对公司治理中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状况进行描述,一半的公司能够进行自我评价,几乎没有公司能够真正做到对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现状
信息披露的考核是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在原有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了真实性和公平性,从这六个方面进行动态评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划分标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表1是2011年深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考评结果的基本情况,此次是新的考核办法实施后的首次考核。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参加考评的1411家深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主板方面,参与信息考评的公司数目没有变化,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公司数量略有增加,结果为不合格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中小企业板方面,考评结果优秀率由2010年的15%增加到20%,参加考评的公司也增加了22%;创业板方面,参与考评的公司数目呈现大幅度增加,增加了84%,优秀率也由13%提高到16%。总体来看,主板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略有下降,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持续提高。本次考评共有24家公司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其中ST公司占50%,所以下一步我国应加强对ST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强制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并专门针对ST公司制定相关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1、完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环境是实行内部控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保障。首先,应提高管理层素质。公司管理层有能力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详细评估,有责任将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结果提供给投资者和股东。dye(1985)认为,信息披露可能会加剧股东和管理者委托代理的问题,所以多数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只披露好消息而隐瞒坏消息。龙立(2013)认为,管理者的任期越长,风险规避意识越强,所以只有小部分能力较弱的管理者愿意披露坏消息,所以管理者应加强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其次,应完善监事会责任。对公司内部而言,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监事会应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董事会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对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还应当监督企业将不相容的职务严格分离。
2、规范披露内容和格式。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能够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现有的内部控制规范比较笼统,没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要求,仅仅是一个原则性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低,大多数企业仅仅是从公司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披露,少部分能提及内部控制有效性,总体而言都缺乏对内部控制缺陷和改进建议的披露。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披露时间、质量和数量上去把握、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3、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虽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逐渐完善,但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标准的法规却寥寥无几,国际上目前采用标准普尔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评级(T&D)指数、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评级和国际财务分析中心(CIFAR)指数来进行评分,我国的信息考评情况目前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当年上市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发布的“诚信档案”。我国并没有权威机构依据上市公司内部结构对信息考评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专家和学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和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时,只能通过公司的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数据自己对内控质量进行评分。这样得出的结论和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程度的出入。
4、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当前我国还缺乏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罚的法律。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应采取怎样的处罚;上市公司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应接受怎样的处分;注册会计师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发表了不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的审计意见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导致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较差,没有明确并有效地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是关键。所以应制定相关法律,将内部控制的责任落实到信息披露负责人,即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身上。
5、合理引导自愿性信息披露。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由自愿性披露到强制性披露的过程,现阶段主要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而目前来看自愿性披露动力不足,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2001年1月,普华永道发布了一份关于“不透明指数”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包含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不透明”研究,其中中国的不透明度位列第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透明的内部控制信息有助于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降低投资者搜集信息的成本。因此投资者更倾向于购买信息透明度高的公司的股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一个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依赖于企业高层管理者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只有当管理者认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企业发展的益处,他才会主动进行披露。因此,应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进行研究,提高高层管理者对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性披露重要性的认识,监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鼓励措施,合理引导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参考文献】
[1] 蔡吉甫: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
[2]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J].审计研究,2003(1).
[3] 方红星、孙翯: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7(12).
[4] 杨有红、汪薇:2006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研究,2008(3).
[5] 张立民、钱华、李敏仪: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改进——来自我国ST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J].审计研究,2003(5).
[6] 李少轩、张瑞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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