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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的启示
根据一般性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然而,自二十世纪60年代初世界经济学界着手研究"绿色经济"问题开始,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 建立"绿色"生态税收制度效果较为显著。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
到目前为止,关于绿色税收组成问题的讨论还没达成共识,但现有的定义至少都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
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
3.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
4.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由于缺乏公认可接受的定义,已经使得对于这种税收的一贯性分类划分方法变得复杂化。但经合组织(OECD)正和其他一些机构在共同致力于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二、国家如何使用绿色税收
由经合组织1999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对其成员国中19个发达国家而言,从绿色税收中获得的收入所占各自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大约为2%。(见下页图表,其使用了较为广泛的定义,包括所有对产品征收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其中丹麦以绿色税收对GDP的贡献率超过4%而列居首位,紧随其后的依次是希腊、荷兰、挪威和葡萄牙,都略低于这个水平。墨西哥和美国是这组中比例最低的两个国家,贡献率只有1%左右。
同样有数据表明,在工业化国家中,不含铅汽油从开征绿色税收中获得的收益最多。事实上,对含铅汽油征税在1999年总收入增长的原因中大约起到40%的作用,接下来是对摩托车征税的效果,促进了20%以上的增长。综合起来说,根据经合组织的资料,对石油、柴油燃料和机动车辆的销售及使用所征收的税收增长占所有环境税收相关收入的91%还多。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总体上来说,从单纯排放量征税对于税收增长的程度是相当适度的,但进一步研究各个国家的趋势--特别是那些被称作"生态税收领导者"的国家--揭示了根据排放量收的税能产生效益可观的收入。除了这些显著的发展成果外,任何对广泛意义上的绿色税收采取强硬的、总体性的改革都只限于这些为数不多的国家。
这些改革起源的发达国家又能被分为两类:第一类即所谓的"生态税收领导者",包括丹麦、荷兰、挪威和瑞典,他们从根本上改革其税收体系以依赖于快速增长的环境税收。第二类是指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和瑞士,他们正在该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重大成绩。在对这些国家如何更好的完善生态税收、连同在管理这些税收中的相关复杂性和如何达到期望收入这些经验做一个仔细的分析之后,我们不难总结出:
三、从生态税收领导国获得的经验
总体上来说,生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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