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BOT投资方式促进西部基础设施建设

时间:2023-05-01 01:40:03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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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BOT投资方式促进西部基础设施建设

  一、BOT是一种特殊的直接投资方式

  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方式。BOT方式是近十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跨国投资与融资方式,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广为采用BOT方式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1]

  同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相比,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在BOT的法律关系中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是直接参与者。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直接同BOT项目承办公司签订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和核心,所有的BOT方式项下的其他合同,都必须以此为基础。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需要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交通、能源、通讯、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因此,这决定了一方面其对运作方式的协调具有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导致其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2.BOT项目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等,其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经营风险大。这也决定了其需要多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进来,如项目投资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承建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用户、保险公司等。其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公司的特许专营权合同;项目承办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公司;项目承办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承建公司与项目承办公司的承建合同;项目承办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移交合同等等。程序复杂,需要各方的良好协调与合作。3.双方风险分担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投资方式,其并非合作双方共担经营风险,而是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期间内一般不承担风险,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2]

  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BOT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这些优势表现为:促进东道国的基础产业的发展速度,且BOT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商解决,不能以项目作抵押,也无需由政府保证或承诺支付项目借款,不会增加财务负担;有利于突破利用外资模式,丰富了原有的贷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及补偿贸易等利用外资形式;有利于提高东道国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采用BOT方式,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都由政府负责,政府可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反复比较,可避免项目的盲目性;有利于东道国引进管理人才、先进管理经验,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综合效益。同时,BOT投资方式使投资者获得其他方式投资难于涉足的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并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加之BOT为东道国政府特许的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保证性,即使遇到风险,因政府的保证也易于化解。

  正由于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上这些优点,加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待发展其基础设施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就使BOT方式成为促进政府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有力工具。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地区的东区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资巨大的项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在我国,广东大亚湾沙角火电站也采用了BOT方式。1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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