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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时间:2021-10-01 17:01:5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这一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和反对这一制度的各种观点,对我们改革、完善和确立自己的证券监管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1,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就是法律、经济界对其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不断辩论、探索、求证的过程。尽管这个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证券管理体制中得到日益广泛的采纳,但中国目前并未就是否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即使是在那些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国家里,反对它的人也仍然很多。了解这一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根据和反对这一制度的各种观点,对我们改革、完善和确立自己的证券监管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

  支持派的观点

  支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观点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类观点从实用性出发,偏重讨论该制度的实际效用。另一类则偏重于探寻构筑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前者的观点一目了然,即为了对付证券市场上不断出现的欺诈行为,为了减少市场上利用自身特定优势而形成不公平地位的机会,政府有必要强迫那些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的人将与自身情况相关的所有信息公之于众,以便一般投资公众在作决定时能够充分权衡各种因素的利弊,而不致于在事后发现自己由于对信息缺乏了解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但与此同时,这些人坚决反对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任何进一步的干预。加拿大皇家价格差委员会在193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说:“国会并不打算剥夺一个公民自愿当傻子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2.”话虽调侃,却一语道出这一派观点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行政干预之间的取舍。早期鼓吹英国式披露制度、反对美国蓝天法3式实质性审查制度的法学者们将无政府干预的公开信息披露、充分曝光制度奉为神明。其最典型的用语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4”

  支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则相对较为复杂。除了法学界对英国早期普通法中反欺诈(刑法、合同法)、受托人义务5(代理法、公司法)、平等权利(宪法)等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的诠释、引申以外,这一体系中还融汇了许多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理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法学者有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 6、劳斯(Louis Loss) 7、道格拉斯(WilliamO.Douglas) 8、高尔( L. C. B.Gower) 9等人。

  反对派的观点

  从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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