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的现状及优化

时间:2021-10-01 17:15:2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的现状及优化

  [1]。

  监管是手段,发展才是真正的目的,离开了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其本身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因此,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稳定证券市场都十分必要。

    二、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

  本文将主要从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法律体系三方面来讨论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

    (一)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的制度体系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对开放式基金的监管共有三种典型的制度模式,即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一种体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市场管理,并且在市场机构中占主导地位,而各种自律性的组织如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等则起协助政府监管的作用。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很少干预基金市场,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基金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中间型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产物[1](30)。

  中国现行的开放式基金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具有集中型模式的基本特点,但也有一些中国基金市场自身的特征:第一,基本上建立了开放式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尽管这一体系远未完善。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首先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有了关于投资基金的统一规范。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确定了开放式基金的运行框架。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基准、以证监会有关通知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补充的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框架。第二,中国目前的基金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中国证监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包括基金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监管的主管机构。第三,从1997年开始,证券交易所直接划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强化了证券市场、基金市场监管的集中性和国家证券主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第四,基金管理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强化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机制和一线监管职能,培养理性投资。目前,已有50多位独立董事受聘于14家基金管理公司。第五,以“好人举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金业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基金业规范化进程中的主要内容。

  中国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是与中国长期实行集中计划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