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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半年度业绩的,也应当于2004年8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04年8月31日前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4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4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后复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如果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两个月期满后下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为避免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结束后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下同),但未在2004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2004年7月15日前进行公告。
六、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七、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关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上述第4项“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2)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其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3)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八、上市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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