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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的指示精神和为满足广大国债投资者对凭证式国债的购买需求,财政部发布了1997年第5号公告,决定在年度发行规模内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增发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财政部门办理增发国债的销售工作从9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2.增发国债的发行条件与1997年已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相同,即:年利率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三年,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挂失,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3.该国债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部分,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向社会继续发售,其中在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最长计算到2000年12月31日止。
二、承销方式
1.增发国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承销后,通过当地国债服务部向社会销售的方式发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申报数额,下达各地承销增发国债额度确认表(见附件1)。对于已确认的承销额度,承销单位应保证完成,不得减少或超发。
2.各地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国债服务部销售凭证式国债的工作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超发或跨系统委托发行。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计息规定
1.增发国债的发行款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批缴纳的办法,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汇出时间为准),11月28日应将承销款的差额部分缴齐。
收款单位: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XXXX国债款(注:XXXX为本财政厅(局)国债缴款代码,该代码固定不变,见附件2)
2.财政部对三次划款情况(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
3.增发国债在2000年到期兑付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凭证印制及使用
1.增发国债仍采取填制“1997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销售,“收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财国债字〔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自行组织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单位留存核查;第二联:由购买人持有的债权证明;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是国债购买者的债权证明,发售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做好备案记录。“收款凭证”中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2.投资者在办理购券交款手续时需填写的购买单,由各发售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五、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便于监管,各承销单位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上、中、下旬向财政部报送其发售进度表,报表采用电话传真方式。
六、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增发国债发行费为实际缴款额的6.2‰,财政部在收齐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一次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分配给各发售网点。
2.增发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各承销单位应积极做好增发国债的宣传、凭证印制等工作,尤其注意做好面向个人销售的柜台服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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