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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1993年国库券已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现将《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
附件: 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
经国务院决定,1993年国库券于3月1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现就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在1992年全面试行承购包销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和完善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鉴于今年的市场形势,为了圆满完成发行任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承购包销、代理销售、有组织地预约登记等多样化并举、有利于促销的发行方式,积极促进公民个人、各金融机构、基金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广泛购买。
2.承购包销。财政部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表财政部,同各专业银行、国债服务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机构签订合同,组织承购包销。承销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足额缴款。
3.代理销售。由各级财政部门同代销单位协商代销数量,签定代销意向书,销售剩余允许退券。
4.组织认购。强调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财会人员,以有偿服务方式,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方便群众的手段,组织单位职工自愿购买,统一缴款。
5.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配的五年期国库券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完成。
6.其他有利于促销的多样化发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定实施,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
二、券面的调运和领取
1.人民银行负责调运的国库券,调运到位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领出。调运及券面领取办法比照(91)财国债字第8号文规定办理;
2.承销及代销单位券面领取办法,各地区可参照(92)财国债字第8号文自行制定。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承购包销单位按所签合同规定交款。
2.代销国库券采取按日划款的办法。代销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国库券发行款全数划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3.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交款时,应填制“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表式一)并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全部经办有困难的,可委托一家专业银行代为办理。“两金”管理机构购买五年期国库券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各级财政部门经办1993年国库券发行业务,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以下简称“待缴户”),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核算。承销、代销及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缴纳的国库券发行款一律汇入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对收到的国库券发行款经核对无误后,承购包销款项应在发行结束后一次上划;代销款项应于次日全数上划。通过人民银行领券的,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通过财政系统领券的,采取电汇方式划入上级财政部门“待缴户”,逐级上划财政部国债司,缴入中央总金库。三年期、五年期国库券应分别填制汇款单并在“用途栏”注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或“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字样。国债司“待缴户”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财政部国债司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会计处帐 号:0215001 5.各级人民银行对经收的国库券款项,以“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按日将收到国库券款项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中央总金库。
6.发行期终了缴款结束后,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帐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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