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3-05-01 00:39:17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我会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5号)。以后,由于技术原因,此发行方式一度暂停。经过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努力,按市值配售新股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现就恢复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沪深两市投资者均可根据其持有的上市流通股票的市值自愿申购新股。

  二、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方式发行新股的,其基本原则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应在50%至100%之间确定。

  三、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根据市场情况或累计投标结果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以此价格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四、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参与申购和配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暂不计入市值参与配售。

  五、投资者以其持有的股票市值申购新股应当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问题的补充通知】相关文章:

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05-02

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04-30

配售04-29

校运会补充通知05-01

投资者转换基金可规避市场风险04-30

我国新股发行对市场指数短期走势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06-23

问题引领课堂向更深处前行03-16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05-01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04-30

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道德建设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