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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办法,仍按一九八三年的规定办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2)财综字第17号《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在一九八四年继续执行。
(二)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额与一九八三年相同,总额为四十亿元,其中:单位十八亿元,个人二十二亿元。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仍按一九八三年分配数不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先照此安排。具体分配方案,待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后再下达。
(三)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开印较早,为了便于各地在春节前向农民推销国库券,我们力争在年前将小面额国库券调给各省、市、自治区一部分,剩余部分明年初调齐。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利明年顺利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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