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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分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发行,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为百元的整数倍,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分别计付利息:
(1)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2)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3)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
以上各期限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持有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其持券期限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999年10月20日止,三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2000年10月20日止;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2002年10月20日止;持满规定期限兑付的,逾期均不加计利息。
二、发行方式
1.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组织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和地(市)、县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或代销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格式附后)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组织印制。开具“收款凭证”时,除注明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外,还应明确注明期限、到期利率等内容。严禁使用“国债代保管单”销售凭证式国债。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写“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面值)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单,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购买者,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依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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