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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搞好1999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司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年检期限截止到2000年5月31日。各派出机构要在3月15日前将年检通知书送达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督促各公司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15日内如实报送年检报告书(附件一)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并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逐项核查年检要求的各项内容,切实掌握公司真实情况。辖区内公司数目在10家以下的,要对全部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辖区内公司数目在10家以上的,可列出重点进行现场抽查,但抽查数目不得少于公司数目的50%。
各派出机构须在4月31日前将通过初检公司的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证监会复检。
二、各派出机构要严格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要重点审查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注册资本到位率、资产状况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检查公司客户保证金的收取、存放、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检查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净资产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90%,特别是增资后资本金是否有抽逃的现象;
(三)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资产结构、风险准备金、流动比率、抗风险能力及经调整的净资产;
(四)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查公司有无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将客户指令入市等违反《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行为,是否遵守证监会关于季报、年检、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在上述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未增资到位、不符合证监会有关财务要求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不予通过初检。
三、对于不予通过初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盘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提出有效的应变措施,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四、各派出机构要督促辖区内期货咨询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附件二、附件三),监督公司切实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作,对于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尤其是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要注销其许可证。
五、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与年检工作一并进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条件、程序和所需上报的材料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执行。各派出机构要督促各高级管理人员如实报送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四)和其他材料,对其中初审合格的,可与期货经纪公司1999年度年检报告一并报送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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