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失效日期」2000-4-10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期货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规定如下:
1.每日闭市后,公布当日成交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成交量;公布多空持仓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持仓量。
2.每周五闭市后,公布各合约注册仓单数量和已申请交割数量。
3.最后交割日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公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本通知自1996年11月25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信息的通知】相关文章:
期货交易所合约04-30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细则03-09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04-30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04-30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细则03-08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304-30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704-30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404-30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804-30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