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如江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因填错委托购买股票数额造成垫支被低

时间:2023-05-01 00:04:2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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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江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因填错委托购买股票数额造成垫支被低价抛售股票损失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张如江,男,40岁,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职工。

张如江诉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因填错委托购买股票数额造成垫支被低价抛售股票损失赔偿纠纷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下称深圳上证)。

    被告:朱耀林,男,29岁,司法鉴定研究所职工。

    1992年12月3日14时左右,朱耀林受张如江的委托,持张如江股票磁卡、资金存折至深圳上证,委托深圳上证买进“真空电子”股票。朱耀林在委托书的“股数或面额”栏中填写“110000”,在“委托人签章”一栏中填写“张如江”,限价13元。当时张如江的资金存折上存款余额为156702元。深圳上证接到委托单后,未审核磁卡、资金存折、身份证等“三证”,立即申报并成交,买进“真空电子”股票11万股,成交价在每股12.7至12.8元,包括其它费用应付人民币1417708.7元,扣除张如江的存款余额,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嗣后,朱耀林发现自己将1.1万股误写为11万股,要求撤销交易。但因已成交而无法撤销。当天晚上,朱耀林在深圳上证写下条子:“由于本人失误,多购真空电子股票9.9万股,导致资金不足,希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大力协助解决,损失由本人负责。股民张如江。”同时,深圳上证还与朱耀林约定,深圳上证提供专线,要求朱耀林在次日内全部卖出多购的股票。当天晚上,朱耀林对张如江讲了上述情况。第二天,朱耀林仍到深圳上证卖出2万股,每股12.48元,实际得款247583.24元。而在同一天,张如江到另一证券公司卖出“真空电子”1万股,每股13.1元,实际得款129942元。由于张如江将其余“真空电子”股票均在另一证券公司报盘卖出,使得深圳上证无法再报盘,深圳上证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沙洪浜派出所报案。这时朱耀林才向深圳上证讲出其真实姓名。深圳上证即要求朱耀林打电话通知张如江前来。随后,深圳上证工作人员、朱耀林、沙洪浜派出所公安人员同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已卖出的3万股的股票款、未成交的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均划至深圳上证帐下。回到深圳上证,张如江也已到达。张如江同深圳上证协商,同意由深圳上证处理该批股票。12月10日,深圳上证以每股9.09元卖出其余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实际得款721302.4元。综上,买进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付出资金1417708.7元,扣除张如江原有资金156702元,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以后卖出这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得款1098827.64元,深圳上证还有162179.06元尚未收回。

    原告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委托朱耀林持原告的磁卡、资金帐户卡到深圳上证购买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由于朱耀林在填写委托时疏忽,将购买股数误填为11万股,从而造成“红字委托”。深圳上证以低价抛售,造成经济损失近32万元,原告直接损失15万余元。现要求被告深圳上证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深圳上证答辩并反诉称:张如江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填写委托股数,导致多购入股票,又私自抛卖,涉嫌套逃公款,侵犯了本部的合法权益,致其蒙受巨大损失。为此,反诉要求张如江赔偿损失16.5万余元。后在审理中表示愿承担其中6万元的损失。

    被告朱耀林辩称:深圳上证不应接受信用委托,也未查验“三证”。

    「审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与证券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必须保证持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商必须忠实地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买卖证券。朱耀林委托买进股票的数额,超过了资金额度,造成“红字委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朱耀林应承担主要责任。深圳上证按照朱耀林所填写的委托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查验“三证”,对造成本案纠纷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红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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