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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教育经费法几个问题
一、教育经费法基本内容的框架构想教育经费法作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笔者认为,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教育经费法总则教育经费法总则应包括基本原则、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以及有关术语定义等。首先,根据党的十四大有关教育的基本精神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称《纲要》)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能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下称“两个增长”)上升为教育经费法的基本原则。其次,立法的目的应界定为落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制裁干扰,破坏教育经费正常运行全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维护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转,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纲要》提出的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再次,教育经费法的调整对象应确定以下三方面: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各级各类学校在使用教育经费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农村、公民与各级各类学校在诸如分担、资助教育经费等问题上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经费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的法律关系。最后,教育经费法的适用范围应确定为适用于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二)教育经费的来源和筹措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一直困扰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以及每一个公民均负有责任与义务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或支持教育的发展,立足基本国情,建立稳定的“财、税、费、产、社、基”教育经费体制。具体地说,第一,要明确政府财政拨款的主要渠道作用,合理确定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根据我国经济承受力和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参照有关国家的历史水平,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应达到4%,教育经费要占年度财政支出15%;中央政府依法保证上述两个比例的落实并逐年有所提高,地方政府应依法做到“两个增长”;同时,由中央政府授权省级政府依据较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的原则,分类确定地(市)、县的教育经费比例,进一步明确乡财政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此外,实行分税制后,应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保证教育投入,实现上述比例目标。第二,把税后教育附加费全面征收制度上升为征收教育税并依实际予以法定。教育税在农民中应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征收;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乡村企业(含工商企业联合体、个体户)按税前利润的3—5 %标准征收;在城市,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称三资企业)按“三税”的2—3%征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学徒工)以及三资企业中外员工(含合同工、季节工)等按年均工资或月均工资的1%计征教育税;同时,可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征收率。第三,明确征收学校教育的学费、杂费制度及其界定所征收取的学杂费限额,并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凡是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应缴交的学杂费;一是义务教育只缴纳一定限额的杂费,不得征收学费。至于所收取的学杂费数额应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毕业生市场供求状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授权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他相关单位共同分门别类加以确定,坚持杜绝学校乱收费之风。第四,国家应鼓励并尽量提供物资技术等帮助学校根据各自优势和特长兴办产业,增强教育内部的“造血”功能,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校办产业收入部分依法纳税后再返还学校补充教育经费,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国家应继续支持社会、集体、个人(含海外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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