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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该不该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该不该承担监护责任?这个在法律界分歧颇大的问题,我们自然也不可能给出定论,这是在讨论之初就料到的。但为什么我们还要来探讨这个问题呢?两个目的:一,希望借助讨论,让学校、家长乃至社会各界,作一点沟通交流,顺便各方检点一下,我们在关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家长、学校)和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的权利(利益)和义务时,心态是否恰当?着眼点是否合理?立场是否客观公正?目光是否放远?有没有顾此失彼或者因小失大?能不能为了孩子,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各方多一点理解,少一点指责;多一点体谅,少一点推诿?二,希望借助探讨,传输一些原本模糊、不甚了了的法律知识,起一点普法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作用。谭小辉律师的文章,谈的仍然是他的个人观点。但文中涉及到了不同观点及相应判例、各地采用的法律法规,有一定信息量,可资参考。我们就拿这篇文章结束这次讨论。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可行吗?
南通如一律师事务所谭小辉
我们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如何确定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
一为监护关系论。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运用这种观点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案件有:2001年8月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6岁花季少年张冲自暴身亡的终审判决。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张昭夫妇将孩子张冲送往博安学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学校给予张昭夫妇总计17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8万元(该案的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认为,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1年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国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制定的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去年底通过的《杭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都采纳了此观点。&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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