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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及其对管理的启示
【内容提要】本文从证据法角度探讨了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电子文件应归属于何种证据形式、电子文件是否有原件、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应如何审查等,并对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作了分析,对电子文件管理带来的影响作了阐述。【摘 要 题】文件理论
【关 键 词】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管理
【 正 文】
困难之一:电子文件应归属于何种证据形式?
电子文件要产生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我国诉讼法列举了7种法定证据形式,每一种均有特定的内涵或本质特征,如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物证是指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存在方式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视听资料是指以连续、动态的声音或画面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对于纸质文件来说,归属于何种证据形式显而易见。当以其包含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时,该文件就是书证,如果是公务文书,则为公文性书证。当以其存在处所、外部特征作证明,则为物证。如一份单据,从其书写的字迹特征可以证实单据是谁涂改,同时,从单据所写的内容可以查出贪污财务的数额,则该单据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电子文件归属于何种证据形式,我国立法界、司法界与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比较典型的有4种:
1.书证说。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1条已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中,这为将电子文件(如电子合同)采纳为书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注:梅绍祖主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作为定案根据的劳动争议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了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就是将电子邮件视为书证的。
2.视听资料说。如2001年8月6日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储存资料。”
3.独立证据说。在北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研讨会上,有些专家认为,任何一种传统的证据形式都无法将电子证据完全囊括进去,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法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应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注: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以可采性的认定为视角》,《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4.传统证据的演变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电子证据法研究》课题组认为,(注: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电子证据绝非一种全新的证据,根据电子文件作证时的属性或特征,应分别纳入现有的7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如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中留下的使用计算机的“痕迹”是电子物证,以电子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就是电子书证,电子形式的音像资料就是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聊天记录就是电子证人证言等。
●启示:法学界对电子文件证据形式的争议,正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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