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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材料暂估价成本控制分析建筑论文
【摘要】暂估价的设立为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了便利,并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在后期的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单价确定上的难题,增加了成本和质量控制的风险。本文针对建筑工程中材料暂估价的不同阶段的确定方式进行探讨,从业主方角度阐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材料暂估价成本控制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材料暂估价;成本控制
201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规范)则继续沿用了这一概念。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暂估价设置实际解决了工程招标的完整性问题。有利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进行组价,从而能够缩短招标周期、降低招标难度,有利于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暂估价设置与确认还缺少规范统一的实施办法,导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暂估价项目在价格确定和调整方面往往产生争议或纠纷。此外,过多地设置暂估价项目,不利于工程的管理,还可能造成项目投资成本控制的困难。材料暂估价的确认对业主方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
1暂估价存在的问题
在13规范中对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国际上,国际工程师联合会称之为PrimeCostItem。土木工程师学会对该类项目的定义为包含于合同之内,被称之为原始成本金额的一笔费用,其可用于工程的实施或与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的供给”。暂估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招标时报价不可竞争。二是施工时主要实行“甲控乙购”。三是结算时价格按实调整。暂估价的应用促进了合同价格的科学合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低价中标。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暂估价定义笼统,包含内容模糊,导致经常在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争论不休。
1.1不利于价格的充分竞争
暂估价在招投标阶段单独列出,不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竞争组成部分,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再进行价格确认。由于施工方已进场施工,其唯一性往往占据一定的优势。暂估价的价格确认相比招投标阶段而已显然无法充分竞争,从而影响价格的合理性。
1.2不利于工程结算的控制
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业主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方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另一方面,施工方已进场施工,没有其他的承包商进行竞争,此时将会本着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报价。
1.3不利于合同价格的管理
暂估价价差越大,其调整额度越大,从而导致合同价格产生大的波动,进而影响到工程成本的控制。特别是一些工程将地板、瓷砖、卫浴等材料列入暂估价,这些都是主要的材料,其规格、品牌的差异大,价格区间大,会极大的影响工程合同价格。而且,由于暂估价基本上都是据实结算,实际上将施工方的价格风险全部转移给业主方,往往成为施工方的一个重要的利润点。从业主方的角度,这并不符合风险分摊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对暂估材料的认价难以达成一致性的结果。
2材料暂估价的成本控制
2.1招投标阶段的控制
在很多建筑工程的招标阶段,由于工期等原因,往往要求尽快的完成招投标工作,以便早日进场施工。这就导致设计和概算阶段的无法深入,建筑细部尺寸、材质、规格和档次并未充分考虑。在没有掌握详细设计和概算资料的情况下,无法明确部分材料的规格和单价,只能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单。由于业主方和施工方之间立场和利益的差距,为后期的暂估价的确定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要在招投标阶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后期的造价风险。
2.2合理设置材料暂估价
为了尽可能创造招标投标的平等竞争,在招标时同时纳入程序,充分竞价,有效控制成本。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暂估价的范围应尽量缩小。完全可以明确尺寸、规格、品牌、质量要求,无须列入材料暂估价。
2.3完善合同相关条款
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确认方式,确认价只能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调整。首先,必须明确暂估价确认办法和暂估价的价格组成;其次,明确价格确认的时限与违约责任;同时,需要明确甲乙双方配合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控制业主方的风险,约束施工方的行为。
2.4施工阶段控制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施工方报价,业主方经市场调研后,双方确认规格和价格。但由于双方利益的差距,导致业主方和施工方之间无法就材料暂估价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从实际情况来讲,施工方已经进场,没有其他的承包商进行竞争,同时也没有投标时的报价有竞争力。此时,承包商可能会以完成不了相应的工作为由,争取更多的利润,甚至施工方还可能和供应商串通起来导致材料价格虚高。对于通用性强的材料,可根据本期当地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选定性价比高的材料生产厂商。由业主方确认后,施工方负责采购。同时,对于市场价格差异很大的材料,采用市场直接调查的方式确定材料厂商、型号、价格。施工单位负责具体采购与使用。材料暂估价的确定需要业主方进行充分市场调研,了解材料价格行情,对于存在较大分歧的,必要时可以采用甲供材的方式。
3结论
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暂估价在为业主方招投标提供便利的同时,为后期的项目管理增加了难度和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在招投标阶段合理设置材料暂估价,必须设置的也应当在合同中控制确定价的价差区间。同时,在后期暂估价的确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市场调研,确保暂估价材料的优质优价。通过不同阶段的造价控制,避免在暂估价确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成本、工期、质量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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