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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地税稽查局的协作问题
协调合作 加强互通 共同撑起税收法网 ——浅谈国地税稽查局的协作问题 国地税分设之后,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稽查体系,对各自管辖内的业务进行稽查管理;稽查职能相同,但因为隶属不一,因而在查案过程中各自为战,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因不互通信息而重复了工作,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笔者以XT县国、地两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为例进行分析。 XT县国税稽查局现有在编人员18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91起,查补税款400余万元,县地税稽查局在编干部7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30余起,查补地方各税近100万元。XT县地域广阔,南北跨径达100余公里,各类纳税户(含国税地税)近2万户,经济类型多,情况复杂,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加入WTO一年以来各项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对企业的冲击越来越大,各种不规范的操作时有发生,某些纳税户避税演变为有意偷税,各种经济凭证不能有效和合法的使用,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虽说近年来税务管理日趋规范化和严格化,但“诚信纳税”在人们心中仍有一段距离,税务稽查在这方面仍然任重道远。XT县国、地税稽查局共有25人,年立案终结的涉税案件仅百余起,为国家挽回损失500余万元,对于有2万户纳税人的县来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足,而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案源是机选和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不足50%,国地税重复检查的户子却有三分之一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也给纳税户增添不少麻烦,与上级要求的对纳税户“不重复检查、检查次数不能过多”的规定又互相予盾,从国地税稽查局近几年来查处的各类涉税案件来看,涉及到两个税务部门交叉管理的案件较多,具体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举报案件初审后发现不是管辖内的事,也就“不管他人瓦上霜”。如2002年6月底,有人向地税稽查局举报某个体户从事片石开采供应给高速公路使用且数量较大,有偷税嫌疑,经地税稽查人员初查发现,该个体户并没有进行片石开采,只是收购碎片石销往高速公路工程段,不存在偷逃资源税的问题,而对该个体户销售片石是否开具发票,开什么样的票据,有无偷逃增值税的行为,地税稽查局的人员没有深入查处了,也没有将此案向国税稽查部门进行通报。直到2003年5月份,国税稽查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才查到这个个体户偷税近10万元的案子。 2、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管理的范围时只“各人自扫门前雪”。国地税稽查人员在纳税户处实施稽查时,发现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对方业务:一是原始票据使用不合法,存在着发票混用、乱用的现象,如国税的普通发票开具了饭菜和招待费,地税的服务性发票上开具了烟酒和钢筋水泥,甚至还明显看出有些票是撕下来单联填开的;二是往来结算收据使用不规范,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却到地税部门领取收据,并且将其当发票使用,或将已结帐的资金长期挂往来帐,偷逃当期税款;三是稽查人员发现企业隐瞒收入进行帐外经营或发现股份制企业变相股金分红,有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后,国地稽查人员往往只就各自管辖的税种进行查处。 3、国地税联合进行专项稽查时,有些方面不能统一步骤。有时为了工作需要,减少对纳税户的检查次数,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国地税双方联合对纳税户进行专项稽查时,由谁立案颇费周折,立案率、结案率指标也是衡量稽查局工作的一个方面,有案由他方来立,已方配合既不妥当,也不服气,但双方同时立案似更不妥当,有时处罚的尺度双方不一致,案件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没有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或一厢情愿地去协调配合另一方的稽查工作,协作只会是纸上谈兵。 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都是税务系统执法方面的维护者,如果双方长期互不交流、各自为战,就会削弱税收执法刚性。怎样才能协同作战,共同撑起税收法网呢?笔者认为,先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取得突破口,做好“四个互通、一个联合”,然后一步一步在协作上取得进展,最后达到国地税稽查部门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一是举报案件消息互通。涉及到哪方的由哪方牵头立案查处,双方均涉及的,由先接举报的一方立案联合查处;二是涉税情况的互通。在国地税双方各自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税收情况时,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及时配合全面稽查,确保双方的稽查准确率,维护税法的尊严;三是稽查结果的互通。国地税双方管辖的税种虽然不同,但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企业的各项收入既关系到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行为,也对企业的所得税以及税费附征有较大的影响;四是处理决定互通,经过审理,稽查后对企业作出稽查处理决定书,对企业的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对所偷税款不论涉及到国税或地税均可以作出结论,另一方稽查部门将予以认同,并协助执行到位,分别入库,确保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同时国地双方对该企业在诚信纳税上添上了灰黑的一笔,成为今后国地税双方监控的重点户;五是专项稽查时的联合。在进行行业性检查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地税稽查局可以组成联合稽查组开展工作,这样既避免了对企业的多头检查又杜绝了重复检查,可谓事半功倍。 综上所言,国地税稽查局之间要建立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不是简单的行政行为,而要以人为本,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本着对税收工作的无限热爱和不亵渎税法的心仪来开展工作,规范操作,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做到资料共享、信息互通、大案互商、共同提高、共同协作,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税法尊严。【浅谈国地税稽查局的协作问题】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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