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大力推进信用工商建设

时间:2023-05-04 19:37:2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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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大力推进信用工商建设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政府部门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枢纽,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职能的实现、行政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对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着示范和引导作用。在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王众孚局长提出要把2004年作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努力建设信用工商。信用工商首先要求的就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示范带头作用,其目标是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度,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已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信用政府的理念。工商部门作为我国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行政机关之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有力地推进信用工商建设。首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信用工商建设的巨大动力。《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须为民、行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提升工商部门的公信力,必将极大的推动工商部门的信用建设。其次,《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信用工商建设的法律保障。王众孚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信用工商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加强诚信教育、健全诚信制度、惩戒失信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如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高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等等,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机关诚实守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违法行政、不守信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为工商部门健全诚信制度、惩戒失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商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信用工商建设结合起来,以《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为动力和保障,大力推进信用工商建设。     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执政为民。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根据现代法制的理念,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规定辄禁止;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禁止辄自由。依法行政是建设信用工商的前提和基础,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许可,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漏位;按照法定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既不故意提高标准,也不放宽标准,对符和条件的依法准予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严格遵守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告知、说明理由、时限、告知救济权利等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树立执政为民的形象。     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信于民。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暗箱操作只能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隔膜感和不信任感,我国在加入WT0时对透明度原则也作了郑重承诺,因此政务公开是立信于民、立信于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政务公开:(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信息公示,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四)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公众有权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接受相对人和公众的监督。     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如国有与私营的区别对待、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保护等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为了维护经济领域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同时顺应世贸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原则,工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一)平等的对待申请人。不能因申请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给与不平等的待遇,更不能为了局部的特殊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保证行政许可便民、高效,取信于民。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切实为民着想、服务于民,《行政许可法》解决了过去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效率低下、老百姓办事难的突出问题。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除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这就需要我们对接受申请的方式作相应的调整,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二)实现一个窗口对外,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提高工商机关的公信力。行政许可行为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过去我国政府行为的突出问题之一。在一些人看来,行政许可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似乎朝令夕改、出尔反尔是政府的特权,是不受限制的。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它所带来的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而且是一种对政府的信任危机。《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做到(一)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随意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与补偿。(三)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实施的行政许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若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可以不予撤销。      五、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讲诚信的行为,要严格执纪,依法处理。增加失信的成本,努力做到要我诚信为我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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