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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梁奕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正良,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家,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跻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刁品纯,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天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正良、被上诉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南建海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品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天景公司委托南建海南公司承建天景花岗岩厂,承建范围为主厂房、办公楼、宿舍、别墅、传达室、循环水池、水塔、图纸的土建、不包括高压配电的水电及附属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暂定为2834527.36元,其中土建2321801.58元,水电512725.78元;开工日期为12月15日,主厂房90个工作日交付设备安装,除别墅外其他工程在150个工作日内全部竣工;工程竣工后,天景公司应根据南建海南公司的竣工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图纸要求进行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字;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前,天景公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同天景公司同意验收;工程造价按施工图双方审定的预算为准,施工过程中更改和增删按实计算,计算方法按审定预算方法执行;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天景公司于1990年12月15日前付款20万元人民币,1991年1月15日付总价的60%工程款,同年3月15日再付总价的30%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签字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15天内,除保修金1%外一次付清;如天景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及增加工程成本等应由天景公司负责;天景公司拖欠工程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保修期为1年。双方尚就工程施工准备和管理、材料供应、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和隐蔽工程验收方法等有关事宜在合同中作了具体约定。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上述工程项目分别于1991年3月17日、同年5月30日、同年6月1日、同年6月15日、同年6月20日、同年12月30日、1992年5月15日竣工,并分别于1991年9月16日、同年10月4日、1992年1月15日、同年10月19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994年11月28日,南建海南公司与天景公司通过核对往来款确认,天景公司尚欠南建海南公司工程款156952.32元。1995年4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又与天景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其中规定:南建海南公司为海南天景石材厂新建和改建项目,即临时仓库、循环水池、马路拓宽及改造排水池;承包方法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60万元一次性包定;工期为1995年4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实定4个月,不包括新加项目工期;天景公司从开工之日起,每月15日付款15万元,以保证南建海南公司施工顺利开展,如天景公司一时资金困难不能按时付款,应以口头协商4月份、5月份要付30万元,余款部分要陆续分期支付,到完工结算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其中临时仓库为临时性建筑,其他工程均为室外工程,且双方对工程质量标准未作具体的书面约定。签约后,南建海南公司依约进场完成施工。1996年2月5日,天景公司向南建海南公司出具《南京二建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造价为606500元,其已付396500元,尚欠工程款21万元。该结算单上盖有天景公司公章。1999年1月19日,南建海南公司向天景公司发出《欠款通知书》称:"我司1992年承建贵司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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