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惊房主猝死家中,建筑公司应否赔偿

时间:2023-07-07 10:15:45 诗琳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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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惊房主猝死家中,建筑公司应否赔偿

  猝死(Sudden death,SD)是人类的最严重的疾病。不同的文献关于猝死的定义不尽相同,作者认为比较科学的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那么猝死公司赔偿?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受惊房主猝死家中,建筑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

  七月间一天晚上七时左右,房主李文因邻居刘某建房已至四层楼面施工时,突然“轰”的一声,震得其房里桌上的物品轻轻跳起,李文以为地震来了,呼叫自己的亲人快下楼外逃。问明其他房主没有这种现象这才放心。三小时后,刘某建房施工停止。吉水县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在离李文房屋50米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李文外出回家刚进卧室准备睡觉,又听到“轰隆”一声,但未见自己的房屋震动,李文急问家人时当即晕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李文系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呼吸循环衰竭而引起猝死。为此,李文的妻子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同时,肖某向法庭提交了李文在医院抢救时的病历,病历记载,他此时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

  此案中,对建筑公司应否赔偿,有两种观点,一是酌情赔偿。其理由是,建筑公司连夜施工,打桩基的声音与李文受刺激晕倒,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猝死有一定因果关系。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公司的行为与李文的死并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为了赶工程的进度,只是在距离李文房屋50米之外的工地上继续连夜施工打桩基,发出的声音常人不管白天还是夜晚是经常能听得见的,且不会产生恐惧或激烈的刺激,即使胆小的人有点恐惧感也不至于伤命。当然,这种打桩基的声音虽然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但不可能导致李文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显然,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

  二、建筑公司打桩基的行为与李文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只是死亡时的一种征象,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原因才是李文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原因导致李文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从李文的病历上不难看出,李文死前的血压高达300千帕,这才是导致其呼吸循环衰竭,脑内出血而死亡的原因。而建筑公司打桩基产生的声响不可能导致李文血压突然升高,这很有可能是因为李文外出活动,劳累过度或其他病史所致。

  三、建筑公司的行为虽然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睡眠或休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危害性显然与李文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行为对李文的死亡既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更不具有危害性。因此,吉水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一、猝死的定义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二、对猝死的认定

  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两种。病理性死亡一般是由自身疾病引发,可以称之为纯粹的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两情形,一种是多因一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内因,一般表现为外因在先,诱发内因,这种多因一果的复杂死因,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完全拒赔,应根据外因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赔偿为宜。另一种是死因不明型,那么这种情形也符合意外险的特征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可以说它是符合意外险的保险范围。

  三、法院的审判观点

  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

  四、在猝死案件中应把握的重点

  猝死的争议焦点还是在死亡原因上,对死亡原因的查明是关键。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一方,在发生猝死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死亡原因进行查明,如果对保险公司的检验结论不认同的也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死因进行检验。另外,作为原告一方应注重对外因造成死亡的证据收集。

  五、保险法律风险防控

  1、保险人:如果猝死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应明确约定在免赔责任范围内,并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赔偿责任。可以建议投保人购买猝死可以获得赔偿的其他人寿险种。

  2、投保人:投保时应注意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免赔条款等,从风险防控考虑可以同时购买意外险和重疾险等。另外,猝死在香港的外资保险公司是可以获得理赔的,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搭配购买一些外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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