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案看房屋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否当然不生效?

时间:2023-05-01 05:00:3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从该案看房屋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否当然不生效?

    案情:

    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位于城区的一套单元楼房卖给乙,价值1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0万元房款付给了甲,甲将房屋交由乙,并将房产证给了乙。之后,甲返悔,要求乙退还房屋,乙不同意,甲遂以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从该案看房屋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否当然不生效?

    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产法》)第三十六条界定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房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本案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也得到了该房,但双方未进行过户登记,故合同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显然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原则。

    要准确理解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合同成立是一法律事实判断问题,关系到合同存在与否;合同生效是一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可见,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是否生效的干预,并不是对合同成立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仅就其效力的干预。

    那么,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是否当然不生效?

    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法律规定,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解释》显然分成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没有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处理这类合同时,法官应当特别注意办理批准登记的最后截止时间,通常理解为到法院受理前应当为截止时间,但《解释》将这一时间又给予了特别规定,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的,才按未生效处理,旨在尽可能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但合同自由并非没有限制,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办理的,国家将依法进行干预,确认合同无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虽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如《房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

[1] [2] 

【从该案看房屋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否当然不生效?】相关文章:

当然04-30

批准04-29

批准的近义词04-30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04-30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05-01

保险合同怎样生效?04-27

Of course. 当然.05-04

任职资格批准批复03-13

婚姻登记手续详解05-0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