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
内容提要:宽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首先是宽容之道。宽容的宪政建设要求我们勘正忽视公民基本权利“基本”属性的错误认识,确立宪政民主观的民主思维。
关 键 词:和谐社会,宽容,基本人权,民主,宪政
现代社会是一个由许许多多不同部分构成的异质社会,[2]求得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和谐共存是一个古老的政治理想。[3]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而不同” [4]的民主法治社会,宽容是其基本精神,宪政建设是其必经之道。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是一条宽容之道。
一、宽容[5]的双重内涵
在16世纪教派分裂和异端迫害的时代,“宽容”一词从拉丁语和法语中借用而生,意指对异己信仰的容忍。[6]宗教纷争语境中的宽容意味着他者的错误和坠落,其潜台词是 “人都是人,但是真理却只能是真理”。[7]宽容表达了宗教权威与异端的关系,是对权力行使的禁欲主义规劝,“它实际上是一种放弃,代表可能有权力的人放弃把他的信仰和行动方式、总之是他认为合适的生活方式强加给其他人。”[8]在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成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的今天,宽容理念作为“一种个人的美德和集体的美德”[9]为人们所提倡。作为“自由的必然结果”[10]的现代宽容,依旧是一种关涉权力行使的理论。[1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12]对于指涉不同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宽容范畴,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来论述:“一是从宽容的‘主体’的角度出发,把宽容视为一种个人态度;二是从宽容的‘客体’的角度出发,把宽容(容忍) 视为一种解决和处理公众事务的需要,或者说,把它视为一条原则,运用于一个抽象和不可确定的、由在同样问题上存在的不同看法和做法构成的领域,一个由容忍的极限划定的领域。”[13]
1.作为一种个人态度的宽容
作为一种个人态度的宽容,与对人的特定概念和认识密切相关。在宽容者的眼中,每个人都是人,而且是独一无二、“各不相同”的人。宽容者认为,不管人与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异,他们都是人,大写的“人”。所以,“在具体情况下,即使条件允许,他也不会去损害他人的权利——这个他人与他‘不同’,即在同样的问题上与宽容者持有大相径庭的看法、见解或标准,而且/或者该人的态度、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总的行为方式均与宽容者所赞同的方式截然不同”[14].在认识作为一种个人态度时的宽容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宽容者因为大家都是“人”而宽容,即因为“相同”——并非差异——而宽容。换言之,宽容者所“容忍”的并非他人完全不同的观点、见解、行为方式或者生活模式,而是这些人作为一个种类(“人”)的存在。基于对同类的尊重,宽容者会容忍那些不同于他坚信是“真”的观点、看法和标准,或者那些完全不同于他坚信是“善”的行为方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行为和做法出自谁或由谁表现出来。他当然也不会以“捍卫” “真”和“善”、清除“错误的”思想和“恶劣的”做法为借口,去损害异已者的权利,甚至除去那些持有这些想法或采取这些做法的人,即为了消灭这些思想,去消灭那些体现了这些思想的人。二是作为一种个人态度的宽容是一种包含反对的宽容。这种宽容并不意味着宽容者不应该反对,或不应该与他不赞成的观点和行为方式作斗争。三是作为个人态度的宽容是没有限度的。宽容产生的基础是人之为人的共同性,而对人之基本权利的尊重是没有限度的。所以,作为一种个人态度的宽容是一种无限宽容。[15]
2.作为解决和处理公共事务原则的宽容
作为解决和处理公共事务原则的宽容是一种有限度的宽容,它从宽容对象的层面——我们对于什么观点、做法和行为方式应该宽容,而对于其他的则应该反对——揭示了宽容的限度。在确定宽容的限度时,我们必须采用迂回的方式,即先确定不可容忍的事物,因为我们“不可能提出一种肯定的标准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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