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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法治的哲学(五)-现代社会的法治
第五章 现代社会的法治
“立法者……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1] ——贝卡里亚
“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托克维尔
人类之古代社会中曾经出现和存在的寡头政治与直接民主,虽然也可以归于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以及“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但事实上都还不能够很好地实现和保持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寡头政治的权力秩序,意味着社会中的权力最终是由少数几个权力者或政治寡头所把持和控制,社会的权力规则往往也主要地服务于这些政治寡头之间的博弈与妥协,而未必能够真正地致力和服务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直接民主及其权力规则,虽然确乎是出自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实现并保持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主观意愿,然而由于当时人们认知水平的局限,人们的权力认知基本上还处在情绪意识和群体情绪的主导或支配之下,且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群体情绪之狭隘、盲目和偏执的缺陷,这样的社会基础与认知基础上所确立的权力规则,也就未必能够真正地符合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以代议制民主为基本标志的现代社会的法治,则是建立在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与社会协作,以及人们相应提高的认知水平之上。正是由于社会生产与协作的高度发展,以及人们的权力认知的逐渐进步和不断成熟,现代社会的分权制衡的权力秩序,及其所对应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也才能够真正地致力和服务于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
现代社会的法治,可以说就是社会的更趋协调和不断完善的分权制衡,及其所对应的确定和巩固的“规则决定品格”的权力机制。
现代社会的权力规则,其明显而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对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关注与强调,即着力于规制、约束和塑造权力的品格,以维系和保证权力的运行能够真正地和更好地致力于其本体之实现或满足,从而使社会的权力秩序能够符合或顺应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愿,以及社会生产协作之内在要求与客观需要。现代社会当中,着力于强调和强化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权力规则,主要包括选举、知情、听证、弹劾,以及权力分立、司法审查、严格程序、错案追究等诸方面的制度安排。
人类社会中形成和维系着的各种权力关系,其根本的属性均在于双向的服从。可以说,任何一种双向的人际联系当中,一方都会是其相对的另外一方之行为或表现的认知者与评价者;权力的双向服从关系,决定了权力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始终都会是其相对的另外一方之行为或表现的认知者与评价者。权力关系双方的相互的认知与评价,应当是人类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得以形成和维系的重要基础。权力关系之双方建立并保持双向的沟通与交互的评价机制,对于权力运行当中实现和保持其双向的服从关系,具有着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权力关系之双方建立并保持双向的沟通与交互的评价,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法治的重要特征。在社会的统治权力/公共权力之维系与运行的过程中,相关各方之间及时、充分的沟通以及交互的评价,既是维持与保证统治权力/公共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所需要和要求的,同时也是社会的统治权力/公共权力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效用的重要条件。选举、知情、听证与弹劾,即是现代社会中从不同的方面和以不同的方式致力于实现权力关系双方的有效沟通与交互评价,以维系和保证统治权力/公共权力之内在服从关系的基本的权力规则。
选举,通常需要以社会的分散和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为前提。现代社会的所谓选举,是指基于社会的分散和多元协调的权力关系,人们遵循既定的权力规则所指引或规定的选择方式与甄别条件,通过共同的参与和由分散到集中的选择过程,得以表达其各自意愿,并最终将社会的统治权力/公共权力的具体的执掌、行使和运用,赋予或托付给某些特定的组织或个体的过程。选举,通常也是一定社会在其既有的权力秩序当中最为重要和重大的政治活动;选举制度所包含和规定的内容,对于维系或保持社会的统治权力/公共权力的内在服从关系,则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随着人们的权力认知的逐渐深刻和不断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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