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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
摘要:「权利」是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及法学的核心观念,其意义为个人自主性为正当。本文通过对「权利」一词在晚清文献和《新青年》杂志中使用时的意义分析,以及初步统计研究,试图揭示中国现代文化形成中是如何接受和使用个人权利思想的。研究表明,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在1900至1915年间,自主性的理念适用范围从国家(群体)拓展到个人,这一时期「权利」的意义比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义。由于中国文化中任何正当性都与道德联系在一起,政治文化离不开道德判断,中国人难以接受某种不等同于道德的正当性理念。新文化运动是塑造中国现代政治文化的关键时期,本文选取《新青年》为个案,对其使用「权利」理念进行意义分类及初略统计,并与晚清、辛亥时期「权利」观念的意义比较。我们发现五四时期「权利」观念日益道德化,权利一开始被当作一种新道德,人们甚至用道德的种种属性来评判权利。这种意义演变是以《新青年》为代表的部份知识分子拋弃自由主义、认同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使用的方法是关键词(「权利」)的意义分析和统计,并结合思想史内在理路的疏理,来探讨中国现代政治文化形成。我们力图将某些重要观念在中西不同文化价值系统的原有意义及翻译传播同重大历史大事件对人思想的冲击结合起来考察观念演变。一、从严复对「权利」的翻译讲起
1896年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曾用「权利」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当时他就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在英文词源中,自九世纪起至今,rights核心意义均为「直」和「尺度」,从中可引出「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严复认为:用权利来翻译rights,是以霸译王;经过深思熟虑,严复主张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在弥尔On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严复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一百年过去了,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并没有为中国人所接受。为甚幺今天中国人用权利来代表rights?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翻译中用词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去考察权利这个词在过去一百年中意义的变化,并将它同rights的意义在西方语境中的演变作比较,就可以揭示出中国文化在近现代转型中是如何选择性吸收西方理念的。
众所周知,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法律的,即它指那些合法性正当权力和利益;第二个层面是普遍价值,它作为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核心概念,其含义为「个人的自主性」;它是一种非道德的正当性。例如,当人们强调拥有某种权利时,是注重每个个人的独立自主,并不涉及这些行为应不应该,或是好是坏。权利主张人的自主性具有非道德的合理性。即并不要求在自主性名义下人的行为都是好的、向善的;只要这些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规则),人就有权做这些事,权利保证了这些行为的正当性。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今天西方政治哲学家在界定权利时,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权利具有甚幺意义上的道德含义,并把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也归为伦理学。但是必须注意,今天政治哲学家在讨论权利的道德属性时,道德的定义已同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同。根据康德的定义,道德是「向善的意志」。而今天政治哲学家所讨论的权利的道德属性,大多属于麦金太尔所说的「规则的道德」(Moralityofrules),其道德定义已同传统使用的定义不同。因此,如果我们固守康德对道德之为非道德的正当性。其实,只有的定义,那幺就可以说,「权利既不是道德的,亦非「不道德」(immoral)的」,我们可以称将权利看成非道德的正当性,才能彰显出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所以哈柏玛斯高度重视自主性概念,认为它是现代性的本质。一旦对权利概念的认识出现价值偏差,如将其理解为带有某种强制性的传统的道德,就很可能出现价值理念上滑向极权主义或革命乌托邦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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