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一、条文规定及其特点二、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民主社会中表达自由的意义
三、是否属于表达自由
(一)范围广泛
1.“特点”-不加限制
2.表达主体
3.表达的内容
4.表达的种类
4.表达的形式
5.表达的手段
(二)法院的辨析
1.持有意见的自由
2.接受信息的自由
3.输出信息的自由
4.关于许可的规定(Licensing provision)
(三)“过滤装置”:对特点的再思考
四、是否构成公权干涉
(一)公权干涉的原因
(二)公权干涉的形式:法院的宽松立场 五、公权干涉的正当性证明
(一)干涉条件
(二)合法性
1.一般标准
2.国内法根据
3.可以获知和可以预见
4.法律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障
(三)合目的性
1.目的的类型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无为”
2.欧洲人权法院的“有为”
(四)合比例性:“民主社会所必需”
1.意义及审查的一般步骤
2.“必需”的含义
3.国内裁量和欧洲监督的关系
4.不同目的对裁量的影响
5.不同类型表达的影响
6.其他影响比例裁量的因素
就当今世界大势而言,谈人权而不关注其实施,那真是一种奢侈。欧洲人常常以其在人权领域富有特色和成效的监督和实施机制而自豪,而这种人权实施机制是与设立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分不开的。本文拟就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为线索做一点研究,以便在表达自由这样一个国人关心并时感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一点可供参照的素材。我将首先分析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的特点,概括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中所坚持的一般法理,然后顺着法院审查的一般思路,即是否属于表达自由、是否构成公权干涉、以及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展示欧洲人权法院在表达自由问题上的方方面面的看法。 一、条文规定及其特点1953年9月3日付诸实施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称“欧洲人权公约”)的主旨在于“采取先决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某些权利”,这种注重实施的特点体现在按照该条约建立的欧洲人权监督机制上,也体现在该条约的条文规定上。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由该公约第10条加以规定。从该条规定看,同样显示出注重实施的特点。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具体由以下两款组成:
1.人皆有表达自由权。此权利应当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的自由,不受公权干涉,不受疆界影响。该条不应当妨碍国家要求广播、电视或影视实业获得许可证。 2.行使这些自由伴随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故应当受制于一定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此类制约应该为法律所规定,为民主社会所必需,并且有利于国家安定、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服务于防止秩序混乱或犯罪、维护健康或道德、保障其他人的名誉或权
[1] [2] [3] [4]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相关文章:
边界奇异权法在复合型裂纹计算中的应用04-26
浅述合同法中的撤销权05-01
表达获得自由的说说06-20
组合赋权法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中的应用04-30
组合赋权法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中的应用04-27
权伍中04-29
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论文04-30
地质环境质量评价中的专家-层次分析定权法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