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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公民观述评

时间:2021-10-01 13:23:2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阿伦特公民观述评

  90年代以来,自由主义这位不速之客,已经在中国思想界引起了不少的讨论,有效地促进了人们对民主政治一些基本理念的认识,如个体的尊严和权利、权利优先于共善、分配正义的范围和局限等等。相比之下,公民民主参与问题却遭受到冷遇。不仅如此,当今中国自由主义话语甚至常常对“公民参与”和“参与民主”表现出明显的不安和忧虑。公民参与或参与民主被看作是一种与自由民主相对立的理念,被看成是可能重新在中国复活大民主、平均主义和集体意志至上等极权专制思想因素的温床。公民参与和民主政治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它所包含的政治理念是否真的与自由民主格格不入?在思考这些问题时,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公民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公民参与是健康公众生活的标志。对于有效的民主政治来说,关注公民参与和关注权力制衡同样重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甚至可以说,普遍积极参与的公众生活比权力制衡制度更能体现民主政治文化的精髓。这是因为,即便民主政治制度也不能自动防止民主公众生活的萎缩,而现有的自由民主制度恰恰正在不断受到这一萎缩趋势所困扰。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和公众生活的问题便愈加具有现实意义。

  自由主义公民观和阿伦特的公民观

  公民理论不等于民主理论,公民理论更不是民主理论的别称。民主是政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成和建制形式,而公民则是个体对此共同体的依存形式。公民的性质不仅是一种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且更是一种作用和能力,自由个体以此而在民主共同体事务中成为有效成员。因此,公民应当是政治共同体的积极成员,他的积极参与本身就是对共同体建设和发展的一种贡献。我们不应当因为公民和民主之间的可能联系而低估它们的区别。一个人可能参与民主活动而不在乎自己的公民身份;他也可能虽拥有公民身份,但却不关心民主或被剥夺了民主活动的权利。

  公民和民主的分离在自由主义理论中表现得十分清楚。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建立在普遍的个人权利观之上,它对普遍权利的强调和它对公民普遍积极参与的可能性和有益性的怀疑形成了鲜明对比。阿克曼(Bruce Acherman)在广有影响的《自由国家的社会正义》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公民观。他认为,自由主义公民观的出发点是个人权利意识:“我至少和你一样强,因此我至少应当得到你所得到的。”谁能理直气壮地这么说,谁就是一个合格的自由主义公民。阿克曼称这种“脆弱的相互了解”为公民性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对话”1.

  尽管阿克曼把公民观建立在参与政治对话的基础之上,但正如贝纳(Ronald Beiner)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政治对话的唯一话题就是如何分配物质资源,而对话者所作的则永远是“你有的,我也要有”这种独语诉求。普通人参与公共事务,全因直接利益所在。他们对涉及公民群体理想和理念的“公民对话”则兴趣索然,而缺少这种公民对话则难以形成富有生命力的群体2.自由主义公民性的局限在于,它无法涉及关于自由主义政体的基本价值问题,例如,除了相互限制,个人权利的道义基础是甚么?为甚么个人权利是普遍的?为甚么个人权利应当成为一种人人都必须接受的“共好”?提出和讨论这样的问题,这本身就会背离自由主义搁置具体道义内容争论的原则。阿克曼就此写道:“当不同的公民对(共同)好观念的内在价值争执不下的时候,自由国家就不能正当地运用它的权力。”3在搁置关于共同好的内在价值争议的情况下,“任何好观念内在价值一律平等”便成为自由主义公民群体的规范理念,它是一种保持脆弱公民维系的、只具形式不具内容的共同理念,是一种故意搁置实质内容的多元主义。正是这种脆弱空泛的多元公民维系如今成为自由主义公民的基本原则。

  当今的自由主义有自由派和福利派之分,但二者所持的公民参与观都是最低程度的。例如,作为自由派自由主义代表的极端个人权利论者诺齐克(Rober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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