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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与限定
一、制定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背景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严格。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但决不能忍受一名无“德”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厚德”才能“载法”。当法官在学历和审判业务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更需要依靠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来完善自己。有的法律学士、硕士,为了私利可以伪造法律文书;但也有复转军人在短时间内即成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可以说,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一个“厚德”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会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如果这个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从去年初开始,我们就把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摆上了队伍建设的议事日程。
实践中,我们经常思考这样的问题-一名法官所办案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均合法,但当事人为何却来信、来访不断。究其原因,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有很大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重视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习惯于以政治思想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替代之,使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法官的职业道德现状也令人忧虑: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违规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面甚至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等等。还有一些我们法官平时并不经意的言行,也容易使当事人或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举两个例子:一名法官在开庭时,审查了外地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证件,却未审查本地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证件,从而引起外地当事人的不满,认为该法官不能公正地审理这一案件。另有一名法官在休庭时,法院有急事找他,因该法官没有手机,便向一方当事人借用手机与单位联系。庭审结束后,另一方当事人找到纪检组,反映该法官使用对方的手机,肯定与对方当事人相熟,从而对其能否公正司法产生怀疑。对于这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些法官认为都是小事,不值得大惊小怪;但对于当事人、公众而言,正是这些“小事”将引起他们对法律的轻蔑、怀疑和对法官的不满。因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应该成为法律、正义和道德的化身。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基于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现状和公众的迫切要求,我们认为法官职业道德问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非抓好不可的地步,必须下大气力,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我们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是通过其外部形式表现出来的,即通过其审判工作及八小时之外的言行来体现的,对促进法官自律具有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严格、细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经过反复酝酿,我们于2001年5月制定了《准则》,共8章,68条。同时,成立了由11名法官组成的职业道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查、考评和惩戒。我们还建立了法官职业道德考评档案,将每年的考评情况记人个人档案,以促进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
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审判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我们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从增强可操作性出发,将法官职业道德定位于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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