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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下)
3,证据的收集提出及运用的状况审判方式的改革自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始,2001年年底最高法院有关证据的诉讼规则出台,意味着证据制度仍然是程序方面改革的重点和进展最大的领域之一。自然,中级法院在最高法院上述规则于2002年四月正式实施之前在证据领域的实务状况究竟如何,也就成为我们此次调查一个重要的关注点。以下,首先介绍一下我们所看到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从与法官和律师的座谈中,我们体会到了这些年来中级法院民事诉讼实务的最大变化,正在于当事人举证已经成为法院获得纠纷信息的主流,而依职权调查取证仅仅居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不少法官和律师都表示,据他们在诉讼实务中的感觉,恐怕每办二十个案件才会有一件出现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关于法院大致在什么时候实现的从依职权取证为主到当事人举证为主这一转换,几个中院似乎有所不同。B中院可能最早,大约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实现了这个转换。A中院和D中院次之,是在九十年代前半期实现的转换,不过A中院的转换大概最为彻底。而C中院则较晚,据说到九十年代的后半期才真正转换过来。从检索的案件卷宗来看,A中院的样本中表明有依职权调查的案件为16个,占总样本大约不到12%的比例,同一案件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样本也只是2个25;B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为23个,占总样本的13%,其中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则为7个;相对这两个中院来讲,D中院和C中院有依职权调查情形的样本显得稍多一点。D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24个,占总样本的17%,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8个。C中院的这种样本则有16个,达总样本的20%,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6个。并且,因C中院的样本总体上还包含有若干属于“找案办”而记录明显不全的案件,所以上列比例实际上可能还会更高一些。
看来,虽说四个中院在当事人举证已成为诉讼实务主流这一点上大致是共通的,但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力度上还存在微妙的差异。这种差异还作为法官之间个性及倾向的不同,也反映在问卷调查的结果上。对于“如何处理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一提问,在A中院回收的18份问卷中,回答“基本上没有主动”或只是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职权调查的为8人,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有9人,选择“只要认为有必要就会主动收集证据”的仅有1人;而在B中院的35份问卷中,选择不主动实施职权调查的有11人,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的6人,选择最后一个回答的则有15人。D中院的9份问卷中选择上述第一项回答的5人,选择第二和第三项的分别有2人。估计C中院法官的意识分布很有可能与B、D两中院的上述情况相似。对于这种认识或倾向上的微妙差异,除了可能以实务操作习惯的区别,案件类型乃至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等来加以说明之外,一个我们相信是极为重要的技术性因素就在于,A中院长期处于人少案多的压力之下,法官在访谈中屡次描述了即便想主动去调查取证也缺乏时间精力的状况。与此相对,B、D、C三个中院在这方面却还存在着较大的回旋余地。
关于证据,我们在调研中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同的证据方法在中院的民事一审诉讼实务中都起到何种程度的作用呢?作为结论,我们发现书证具有压倒的重要性,而证人证言所起的作用既非常有限,而且在其提出和审查的方式上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卷宗样本来看,在四个中院的所有案件中都提交有书证,这种证据得到了最为普遍的运用。甚至不妨说,在大多数样本中书证看上去几乎就是唯一的证据方法,而且许多案件确实主要是依靠书证才得以解决的。其他证据方法连在样本中表现出来的概率都不高。具体而言,除无所不在的书证以外,A中院的样本中出现证人证言的有16个,而我们只发现有1个样本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明确记录26;B中院的样本中有证人证言的比例降低,绝对数量却同样是16个,其中两个案件有证人出庭作证;C中院和D中院的样本中证人证言出现的频度较高,前者达18个,有证人出庭的两例;后者达29个,有证人出庭的三例。四个法院全部样本中其他种类证据方法出现的频度如下:有鉴定的42件,有物证(主要是照片)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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