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探析

时间:2023-05-01 04:15:5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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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审判进行流程管理后,各地基层法院积极探索,不断改革审判管理方式,使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日趋规范成熟。秭归县法院在总结大立案审判格局的基础上,于2001年对审判管理进行有效改革,创造性地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秭归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局,对审判工作进行专门管理,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审判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为院长部署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业务庭开展审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经过一年的运行结果表明,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基层法院改革审判管理形式的明智之举。2001年全院受理各类案件3329件,审结3135件,审结率94.2%,案件审结率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审判效率明显提高,并且已审结的案件经过审判管理局认真评查,合格率98%,无一件错案,无一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专司审判管理,对法院审判工作、审判流程和法官进行管理,是一条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管理新路子,是审判管理改革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是在总结大立案审判格局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的

  山东省寿光市法院创全国改革之先河,首建大立案审判格局。大立案审判格局建立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的基础上,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进行排期、送达、确定审判程序,然后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审判,结案后由业务庭将案件整理移送立案庭评查验收归档,整个审判流程由立案庭进行审判管理。在审判流程中,实行分权制衡,法官行使审判权,全部精力用于对案件的审判,其他与审判有关的权力交由立案庭人员行使,为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彻底将审判权和与审判有关的权力分离,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相互间不能越俎代庖,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笔者认为,这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完善了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克服了审判工作行政化管理中的缺陷,有利于促进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判改革历史上的一座丰碑,但大立案审判格局仍存在管理体制的弊端与缺陷 ,这为我们对审判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供了现实依据。

  一是管理权力的来源不合理。根据我国机构管理规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机构职权须有当地党委主管机构的部门批准。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机构的职权受到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共同管理,亦应从其规定。立案庭在设立当初是法院内设的业务庭,职能是办理案件的立案手续。实行大立案审判格局后,立案庭通过对案件排期、审限跟踪、案件评查,取得了审判管理监督的职权,该职权的取得无法律规定,也无权威机构的授权。目前,立案庭的管理职能已得到实践的普遍认可,这种认可在没有获取合法形式之前,有违我国机构设置 、职权划分的制度性规定。立案庭审判管理职权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使得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分歧,认为立案庭的管理名不正、言不顺,遂对这种管理产生无所谓或抵触心理。

  二是管理地位的权威性不足。管理意味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职权必须有着与其权力相适应的地位,这种适当的地位,方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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