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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等跨学科方法,从成本、收益、效率、机制、功能等角度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提出私力救济行动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从私力救济角度切入,结合一个民间收债案例,本文论及司法和法治的基本问题,展现了司法的弊端和改革的紧迫性,并指出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关键词: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经济分析
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性深信不疑,私力救济被视为落后、不文明和应抑制的现象。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抑制私力救济,把冲突解决纳入秩序化和程序化的途径。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②私力救济的观念被荡涤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有必要追问:私力救济对社会的作用究竟如何?为什么有人选择私力救济?本文试结合一个民间收债案例,③但放宽视野更一般性回答:为什么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为何存在?以及为什么公力救济?
一、方法与框架
本文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比较来回答提问。纠纷解决机制④多样,但在此仅比较两者,对公力救济只考虑司法救济,对私力救济主要以陈鸿强收债个案为例。这样比较难免有缺憾,但也有优点:(1)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比度大,便于说明问题,其他情形大抵可通过影响两者因素的不同组合来解释;(2)自韦伯以来理想类型的分析进路运用广泛,类型化比较技术上更便利,条理更清晰;(3)深刻重于广泛,广泛可能影响深度,为深度可适当牺牲比较的广度;(4)深入的类型比较足以展示人们行为选择的机理及制约因素,不必以穷尽和对比一切解纷机制为前提;(5)这种比较方法有助于从私力救济切入公力救济、司法和法治问题。本文立足于特定个体、具体事件、个别情形、不同场景的对比,而非面向一般结论的普遍主义视角。不同当事人置身于千差万别的纠纷中,其行动必定是个性化的选择。有人选择公力救济,有人选择私力救济,有人先诉诸私力后转向公力救济,有人先寻求公力后倒向私力救济,还有人回避或不了了之。不论选择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当事人皆有自身逻辑。笔者无意证明两者谁更优越,这不重要,不同救济手段各有利弊,关键在于何种方式更适合特定个体、以及他何以选择。
纠纷解决行动适合经济分析。经济学假定人是理性的,理性人追求自益,以收益最大成本最小为目标,个人行为(并因此集体行动)将对未来可预测的成本收益变化做出反应。理性人行动基于多种动机,追求物质利益只是一方面,他还可以有感情、信仰、正义或荣誉感。成本-收益比较是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经济学上行为人直接承担的成本为私人成本,直接获取的收益为私人收益。但个人行动还可能给他人带来成本或收益,产生外部性问题。私人成本加外部成本为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加外部收益即社会收益。理性人基于私人成本与收益比较进行选择。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私人收益时,个人选择最优;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时,达到帕累托最优。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都可能涉及外部成本。外部性产生了激励的需要,即促使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将社会成本和收益内化为私人成本和收益,行为人对行为承担完全责任,通过个体最优选择实现帕累托效率。外部性概念有助于解释,国家为什么鼓励调解,因为合意解决纠纷可节约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科斯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揭示外部性存在并非政府干预的适当基础,交易成本高低成为制度选择标准。在科斯的世界里,明确界定的产权是唯一必要的激励。若交易成本为零,任何外部成本和收益都可通过当事人谈判内部化。但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如谈判需付出时间和精力,也可能失败,对方可能违约。纠纷可分为无实质争议和有实质争议二种,前者接近于明确界定的产权,如当事人对权利归属无争议、只是欠债不还。此时若交易成本较低,当事人可能通过谈判确定权利归属并履行。若交易成本超过一定限度,当纠纷有实质争议、产权归属模糊、谈判解决可能性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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