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地位论上

时间:2023-05-01 03:54: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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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地位论(上)

  什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社会?建立中国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莫衷一是并且目前还在困扰着我们的重大命题。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单单几个口号或者把法治意愿提高到宪法层次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需要一系列具体化、明确化的标准来指导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立的每一步骤,这样以来,什么是中国法治社会成就的最低标准就成了一个非常急迫需要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官权威地位的形成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之一。法官权威地位的的树立是半法治社会真正进入法治社会的门槛,只有具备了这道标准才可能意味着我们的法治社会开始了。

法官地位论(上)

  一、 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研究法官地位?

  公众对法官的信任是司法权威得以建立的基础,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法官权威性地位的树立会塑造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一切权利和权力的冲突都会被纳入能够获得普遍信任的司法体制中,社会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利益冲突所可能导致的动荡均会停留在萌芽状态。法官声望之高低直接关系一个国家法治社会的完备程度。也即对法官的不信任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疏远和对司法公正的灰心,其唯一的逻辑结果将是整个社会弥漫着法律虚无的气氛,作为平衡社会利益的调节机构-法院,其国家机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受到质疑和挑战。社会的无序和混乱会由于纠纷和冲突的大量存积而彰现。法治社会的成就和法治国的理想极可能由于法官权威的衰落而荡然无存。

  二、国际视野中法官地位的比较

  作为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英国的法官一直是以声望卓著和公正威严而深得公众的广泛信任。法官作为一个司法职业,其无论是在法律职业基层内部还是与社会其他行业、阶层的相比较,他的地位和声誉是尤为突出的。“1993年,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对3000个刑事案件的陪审员进行调查,受调查的陪审员99%认为法官的表现”非常好“或”很好“。①”法官在英国公众心目中是法律的塑造者以及法律传统和理想的捍卫者。法官就是公众心目中法律的化身。正如伯利曼的评价“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②“被任命或选举为法官常被看成是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其尊敬和威望在形式上的承认。法官的薪俸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如果出任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那他的名字更会是家喻户晓,他的观点将引起报界的关注,并受到法律杂志的分析和评论。总之,他成了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③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产生可能存在着选举制和任命制的区别。但是在对法官地位的推崇上毫无二致。无论法律地位还是在普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都可以用崇高的权威来概括。

  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的地位在法律上可能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的超然地位,比如职业法官在德国都是国家雇员,其在法律身份上可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雇员区别不大,也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监督,但是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已经内化为社会公众的心理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发挥着作用。在法国,经过严格考试和职业培训而成为法官的法律人才同样发挥着权威性的地位。无论是在宪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法官地位的法律上都体现了司法权的掌握者-法官的不同寻常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独立性地位的强调使的法官的权威地位得到严格确立,包括法律制度、经济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法官权威性地位的制度的设立,以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依靠渊博的法律知识、熟稔的审判艺术,公正的判决和超乎常人的道德标准都赢得了公众的广泛赞誉。

  就法官的地位做出横向比较的话,总体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尤其是英国法官享有的绝对的崇高地位,就地位来说,其他国家的法官难以望其向背。大陆法系的法官可能并无英国法官那种无与伦比的地位,但是他们仍旧是本国司法公正的坚强基石,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在三权分力的权力机制下,法官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法官地位的评价体系

  法官地位,概而言之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享有的身份和尊严。我们可以从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以及社会心理地位三个方面来评价和分析一国法官地位的现状。

  (一)、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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