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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时间:2021-10-01 15:27:4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四、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

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一些学者认为,非洲习惯法程序的实质是仲裁,非洲习惯法不存在诉讼程序。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他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非洲有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分,非洲法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审判违犯公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诉讼法的特性,在处理违犯私法的行为时,却既有仲裁特性又有诉讼法特性。德利伯格认为:“在公法的实施中,首领或任何其他的法律上的权威,被当作法官,并作出合适的裁决,但对于私法案件的审理与其说是审判,还不如说是仲裁。” 这种观点尽管没有否认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但他严格地以公法和私法来划分私法和仲裁,也有不妥之处。实际上,在非洲习惯法语境中并没有明确的“仲裁”一词,其意义并不明确。像其他法律体系一样,非洲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平衡,但其司法程序并非主要是由仲裁组成的。也就是说,非洲人虽没有严格区分仲裁与诉讼,但他们确实存在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习惯法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步骤是: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方式很多,取决于被指控的罪行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以及社会是否有国王或酋长。在一个君主制或者酋长制的社会里,所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事情,即“犯罪”行为,都必须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或者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所指定的人或机关。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责任把罪犯缉拿归案,而任何人放纵犯人都会受到谴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平衡,而社会平衡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除了社会成员应该逮捕罪犯的这种普遍责任外,还有许多政治组织、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等来行使各种各样的维持治安职能,包括强行将不驯服的罪犯带到国王或者酋长面前。像加纳的阿散蒂王国、南非的祖鲁王国等都有类似这样的机关。这些国家共同的特点是,有强有力的统治者(国王或酋长),有秩序井然的有规则的法庭体系,有专门的法官和法庭勤务员。对重要的审判还要事先公布审判日期,欢迎公众参加旁听。常备军的成员在和平时期往往被雇用担任这些职务。

  一些社团组织也有权履行司法职能。这些组织如尼日利亚约鲁巴人的奥博尼(Oyboni)和塞拉利昂的博罗(Poro)等组织在某些事物中可主持正义。因为这些社团组织由当地大部分有影响的要人组成,而且与统治王朝关系紧密。

  有国王或酋长的非洲社会的法庭同样审理民事纠纷。民事争议中的受害方可以向一位中立的长者投诉。但是有两种案件,长者可能拒绝处理:一是问题太细微,不须长者处理;二是问题太复杂,长者处理只会把事情闹大。

  两个家长或村长之间的争端,第一步是找另一个头领进行投诉。如果双方同意他审理案件,他就会着手处理投诉。但是如果双方争论者想要向酋长或最高酋长报告,当地酋长有责任向最高酋长或国王汇报情况。

  无酋长社会的司法和行政组织比较起来则非常不正规也没有制度化,但也有一些非常明确的司法程序。尼日利亚东部的伊波族和东部非洲的坎巴族和乌涂族是这类非洲社会典型。在这种社会尽管没有专门的由司法官员组成的固定裁判团,长老会是社会秩序的最终保证者和公共财富的维护者。在坎巴族,处理诸如谋杀犯、惯犯和令人震惊的道德败坏行为的罪犯(比如乱伦),需组成“长老会”来审判。

  归纳起来,无酋长社会的起诉方式有7种:(1)争论双方首先召集一些人为他们调解解决争端。如果他们对调解不满意,可以将案件送交长者仲裁。(2)起诉方可以在村子里来回击鼓,声明他有冤情请求长老调查裁决。(3)起诉一方也可以直接去见长者,要求状告一方。(4)起诉一方也可以向某些解决纠纷的职业组织请求裁决。一般是重大疑难案件采用这种程序。(5)另一个非常神圣的程序是“长矛程序”。起诉者如果要状告某人,就将一把“神圣之矛”放在被告的房子外面,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就放在他父母的房子外。在伊波人眼里,这相当于把黑色魔法或者毒药附着于被告或者他的父母。这样就迫使长老们立即采取行动,听审双方争执,及时予以裁决,以避免冲突升级。(6)一些不急迫的案件,起诉方也可以自由选择机会起诉。这种起诉方式选择在葬礼、婚礼或其他重大聚会上。(7)特别的起诉方式。以上六种方式只适用原告有明确的被告的案件。当被告还不知道,又没有正规的警察或者侦查机构,原告只能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即原告先向神控告,借助神来确定被告。

  (二)审判

  1?审判模式非洲的审判方式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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