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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
很久以来,都感到中国法学界缺少学术的批评。
缺少学术批评,不是因为法学研究的成果无需批评-大家都知道法学界的学术问题很不少,而且私下的批评也很多,而是因为在当代中国很难展开这种批评。
首先的制约是一些历史的痕迹或惯性。批评曾经是一种剥夺学者政治和学术生命的武器,并且至今在学界也还不时还会出现(我自己的一个最近的例子是在上个月:一位评议人批评我前年开始的《波斯纳文丛》翻译没有以去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六大的“政治文明”为指导)。这种往事和惯性由此带来了至少是两种禁忌,一是警惕任何批评,特别是那些具有政治意味的,一遇到这种批评,大家都会警觉起来,力求不让这种批评发生:二是自己也不愿批评了,既然批评已经被糟蹋了,也就自觉不做那些有嫌疑的事了,这叫做自我避嫌。
缺少学术批评的另一个重大因素是法学的特点以及法学界的特点。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更像技术、工艺而不大像学术;即使是先前似乎最有学问的法律解释,其实也更多是决疑术+修辞+解释(interpretation,“传话”),受控于一个或一些权威的文本;传统的法学就总体而言不是以知识增量为前提,而大致是在某些神圣文本所划定的圈子內把问题解决好就行了。尽管也有一些法律家提出了一些具有学理的问题,但并不以求知为主导。这种学术传统使得在法学很难如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展开学术的批评,也很难看到法学的发展。
这种状况应当变化,也可能变化,因为世道变了。不仅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知识创新,而且法学如今也更多汲取了其他社会科学,法学的知识类型就总体上开始从人文学科转向了社会科学。中国的一些主要法学院也发生了变化,已经从教学型转向教学与科研并重。中国年轻一代法律学生接触的知识类型也发生了某种变化。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发展和学术发展迫使中国的法学必须面对中国的法治实践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批评。我们的书评将以批评为主,谢绝出版广告性的“书评”。当然批评在此并不具有貶义,而是有好说好,有坏说坏。
也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学术批评。所谓学术,有三个方面。首先我们批评的将以学术著作为主,但并不排斥教科书性质的著作;但是必须具有学术的意义。没有多少学术意义的“学术”著作我们也不关心。其次,学术批评不是一般的挑刺;一般的言语不通顺、用词不准确、翻译上的差错,除了能构成一个学术问题外,我们并不关注;我们也不搞“政治正确”或“诛心之论”,我们坚持批评中的行为主义。最后,我们追求-并非一定可能实现-批评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学术性。
当然,我们需要的是中国的学术批评。这一点的意义是不用多说了。我们希望逐步增加对中国学者的著作的学术关注和批评。即使是关注国外学者的著作,也希望批评者有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并且我们希望批评文字读起像中文,清楚,明快,说清问题就行,而不是一些拙劣的译文。
这并非一个艰巨的任务,但会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然而,这是我们这几代法律学人应当承担的任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
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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