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治基石的市民社会的法理解读

时间:2023-05-01 03:20:1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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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基石的市民社会的法理解读

  [摘 要]法治的要义在于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和互动发展中,造就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多元社会和统一国家、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的分野、冲突与整合,产生了社会成员对自由和权利的价值关怀、对权力猖獗的高度警戒,从而促动了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可以说市民社会在法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或说市民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关键词]法治,市民社会,权力,权利

  “市民社会”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的《政治学》一书中最早使用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在亚氏那里,所谓 Civilsociety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cs),兼具“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的蕴涵。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 [1].这种涵义的Societascivilis后为十四世纪的欧洲人广为采纳,并将之译成我们今日通用的英文Civilsociety,这并非一个新词, 马克思也曾经常使用这一词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从封建社会中脱胎而出的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市民或中产阶级就其主导成分而言是资产阶级,“民权”无非是“资产阶级的法权”(Bourgeoisrights)。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的”(Burgerliche)和“资产阶级的”(Bourgeois)常是同义词。中文的“市民社会”一词,是由英文“Civilsociety”一词转义而来,该词正如法治一词有古代与近代意义之分,“市民社会”一词的含义在近代以前与近代以后也不一样。在近代以前,市民社会不是与政治社会相对的概念,而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同一个涵义, Civilsociety可以与Thestate互换替用。

  市民社会内涵流变考

  在古希腊时期,由于“对全体希腊人来说,城邦就是一种共同生活”,“城邦的宪法是一种生活模式,而不是一种法律结构” [2]所以,伯里克利才讲“在我们这里,每一个人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的事务——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3]可见在古希腊,个人的生活和价值都依附于城邦共同体,在这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复合的情形下,要他们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开来是难以理解的。而以伊壁鸠鲁学派为代表,出现了从公共生活退隐到个人生活,从政治崇高回归到世俗追求的思想趋向,并确立了个人先于国家的契约观。

  现在人们使用这个概念,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一个词。黑格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的概念而进行科学界定。这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是指在社会内而在国家控制范围以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民间组织及其活动领域。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了详尽论述,并进而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正如博丹创撰“主权”概念、卢梭发明“公意”概念,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里程碑。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这三个概念构成一个正、反、合的辩证体系。在黑格尔的家庭概念里,个人是从属于家庭的,他的真正自我实现是离不开他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的,反过来,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自足的、独立的,他并不委身于一个超越自己的目标或事业,相反,他只着眼于追求自身的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望的需要。而国家则统摄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精华,它代表着最完满、最高尚的伦理生活。在国家中,家庭和市民社会获 得了升华。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外在国家”,由三个部分组成:(1)需要的体系,(2)社团即同业公会,(3)警察和司法机构。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继承并明确了政治自由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的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观点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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