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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下)
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都是以自然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的。从思想渊源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直接导源于罗马法学家。当然,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无论在阶级本质或思想内容上,都是不同的。上面已讲过,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为罗马帝国时期奴隶主效劳的,它被用来论证万民法高于公民法,从而适应当时罗马帝国新的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的需要。与此不同,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这种学说的一般公式是:人类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中,由代表人类“理性”、“正义”的自然法所支配,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也即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更好地享有这种自然权利,他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政府。从这里,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进一步得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国的结论。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都奠基于这种自然法学说。
最后,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也还在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从罗马法的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发展而来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平等观念的历史发展时,就谈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私人平等以及近代资产阶级对平等的要求。
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战斗口号下进行的,那时资产阶级将自己的平等要求宣布为“天赋人权”。
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同于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之间的“私人平等”。因为在一般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自由民和奴隶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分等级,不分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平等”也仅仅是私人的,即所谓私法领域中的平等;谈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历史上也起过一定进步作用,它意味着摧毁封建等级制度,促进新兴资本主义的成长。但是这种“平等”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精辟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权利的实质:“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但是一当离开劳动力买卖的市场之后,“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35)。总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前人人平等”,成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则是雇佣奴隶制,是资本家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奴役,是资本对劳动的压迫。
四
如上所述,罗马法在促进西方世界资本主义的兴起中起了重大作用。但就资产阶级各国来说,罗马法的这种影响并不是一样的。一般地说,它对属于罗马法传统各国的影响,远比英国法传统的国家为深。这里就涉及到西方资产阶级的两大法律传统或所谓两大法系的问题。
由于经济、阶级根源的共同性,加上特定的历史条件,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往往是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下继承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另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就产生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两大法律传统,即罗马法和英国法两大传统。属于罗马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古罗马法或者是根据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而发展的;属于英国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英国中世纪的或资本主义的法律而发展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科学地论述了这两种法律传统问题。例如,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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