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下]

时间:2023-05-01 03:14:5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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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下]

  2、 要求论与资格论

  某个人应该或可能向他人或社会要求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这是一种权利现象。在此意义上,对某个个人来说,权利就是他对他人或社会的正当要求。早在罗马法里,就有了这种权利概念。[37] 20世纪,许多词典给权利下定义,都用“要求”(claims)这个术语来描述权利,而且往往将“要求”看作权利本身。这就是所谓“要求论”(claims-theory)。按照该理论,“要求”与“要”(demand)、“请求”(ask)、“给”(give)、“想要”(request)等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它是一种对合法性的正式表达,相当于汉语里的“主张”。所以,一项要求本身,就意味着一项权利。

  那么,如果“claim”(要求)就是权利,这是否会在英语里与通常所说的“要求权”(claiming rights)构成同义反复即成了“claiming claims”?主张要求论的学者解释说, “要求权”一词里的“要求”相当于“要”(demand),是诉求意义上的,这不妨碍“要求”(claim)本身是权利。在要求论看来,权利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可要求性(claim-ability)。“一项不能被主张、被要求、或者被请求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不只是‘有缺陷的’,而且是一个空洞的规定。”[38]继而,他们对“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将它理解为“可能性意义上的要求或要求的能力”。因为在有些场合,某些人不提出要求,就享有权利,例如某人得到一笔遗产并对它享有权利,但事先对该遗产一无所知;幼童享有某些他们既不知道也不能行使的权利。所以,权利既指已经有效地提出的要求,也指可能有效地提出的要求。权利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可要求性(claim-ability)。

  对“要求论”的批评,主要来自怀特(Alan R. White)。怀特认为,要求不是权利,权利也不是要求。他提了两条理由:第一,要求一项权利与要求那些不计其数的东西(诸如知识、经历、雨伞等) 并无不同,所以,提出一项要求与享有一项权利全然无关。第二,有些权利如被当作要求,肯定是值得怀疑的,如虽然我们享有大笑、期望或感到愉悦的权利,但如果将它们作为要求提出来,就荒唐可笑了。[39]H.J.麦克洛斯基从另一方面对“要求论”提出批评,并由此提出了“资格说”(entitlement-theory)。他认为,我们最好把权利看作资格,而不是对他人的要求。在他看来,“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据、去完成的一种资格。权利就是有权行动、有权存在、有权享有、有权要求。我们所讲的权利正是拥有、实施和享有。在此意义上,我们谈论权利与谈论能力、权力和喜好是密切相关的, 但与谈论要求恰好相反,因为我们提出要求,并不意味着拥有、实施或享有它们。”“我们所说的权利是‘对什么享有权利’(比如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享福的权利),而不是像常见的错误主张那样,是‘根据什么而享有的权利’。”[40]?

  从某种意义上讲,把权利看作资格,不免有循环定义之嫌。因为有资格享有某物,也就是有权利享有某物;有权利享有某物,也就是有资格享有某物。但是,这种循环并非空洞无意义,因为它提醒人们注意到,权利并不一定同义务和要求的特定指向相联系。资格理论强调的是要求出自权利,而非权利出自要求。所以,一个人之享有结婚权、交换权,是凭据他有如此行为的资格,这种意思是“权力”(power)、“能力”(capacity)等词所表达不了的。这样,权利本身的存在就不受外在干预,不依赖所要求的对象而存在。同时也表明不会因为一个人有某种要求就享有某种权利。还有的论者从权利来源的角度支持“资格论”。如A.J.M.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书里指出,权利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有资格投票、接受老年抚恤金、持有个人见解以及享受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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