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罗尔斯的规则功利主义惩罚思想

时间:2023-05-01 03:12:4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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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罗尔斯的规则功利主义惩罚思想

  摘要: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对法律惩罚正当性的证明源自两种理论分野,一是主张正义和应得的报应主义,一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在《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关于法律惩罚的混合理论,他首先对惩罚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两个层面对惩罚进行证明,认为惩罚的制度层面可以用功利主义进行证明,实践层面可以用报应主义进行证明。这样他就调和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在惩罚证明上的冲突。但是,由于规则功利主义自身的缺陷,也由于罗尔斯本人对传统报应主义、功利主义认识的局限以及对法官和立法者之间界限的划分的理想化,这种调和的努力被证明是失败的。

  关键词:惩罚、报应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

  一、引言

  长久以来,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根据何在?换句话说,国家惩罚一个罪犯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为什么惩罚?这个问题令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冥思苦想而仍困惑不解。在1955年“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中,罗尔斯写道:  惩罚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道德问题。关于惩罚的困惑不在于人们在惩罚是否具有正当性上持有不同意见……很少有人完全拒绝惩罚……困难在于如何证明惩罚的正当性:道德哲学家们为此进行了各种各样的争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但没有一种理论获得普遍的接受,没有一种理论能够远离嫌恶。[i]

  罗尔斯为什么对惩罚的正当性问题感到如此困惑呢?

  在人类历史的大多数时间里,对法律惩罚正当性的证明源自两种理论分野,一是主张正义和应得的报应主义,一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两种理论看起来水火不容、誓不两立。功利主义把报应主义描述成一种非理性的直觉反应,是复仇情感的发泄,因此否认它的道德地位。早在古希腊时期,在这场争论伊始,柏拉图就指出:

  在惩罚行为不当者的时候,除非是像野兽一样盲目复仇,人们并不关心这个行为不当者过去所犯的错误,或者依据它过去所犯错误对它施加惩罚。一个理性的人不能根据行为不当者过去所犯罪行来施加惩罚,毕竟覆水难收,他所要考虑的是未来,是如何防止行为不当者再次犯罪,或者通过施加惩罚的场面,防止其他人犯同样的错误。[ii]

  报应主义则指出,功利主义因为忽视了正义原则,不管功利主义的惩罚对社会多么有益,那么结果是导致各种各样不公正的惩罚。维斯特马克在《道德理念的起源与发展》一书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评,他说:“那些试图实现功利主义所要追求的所有惩罚效果的人,不仅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反对者看来,而且可能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坚决拥护者看来,他们比惩罚的罪犯更具有罪恶性。”[iii]

  正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各执一端的争论里,包括罗尔斯在内的很多学者试图化解这种困惑。他们把建构一个规范性的惩罚理论视为自己的使命。这种规范性理论能够包纳一切可能性,但这种规范性理论是否可能呢?在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思想之外,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各有一定道理,一个关于惩罚的正当性的理论应是两种理论的混合版,即把二者综合起来,在两种理论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把强调过去与强调现在、强调正义与强调共同体的善的主张加以调和。显然,这些理论尝试是一种中间路线,它们把两种理论之间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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