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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
用一个意指一套共同的思想体系主宰了一个时代的称谓去命名这个时代,始终会隐含有某种误导性。如果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去命名一个像18世纪那般混乱动荡的时代,那么毋庸置疑,我们一定会扭曲当时历史的本来面目。用“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 or Aufklarung)这个称谓把下述两个脉络的学者──一方面是从伏尔泰(Voltaire)到孔多赛(Condorcet)的法国哲学家,另一方面则是从孟德维尔(Mandeville)、经由休谟和亚当·斯密、再到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的苏格兰和英格兰思想家──笼而统之地归在一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掩盖他们之间的差异,因为从这些学者对19世纪的影响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与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表面上的相似性相比要重要得多。尤其是就大卫·休谟而言,有论者在晚近表达了一个更加切实的观点,即休谟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1]
人们在说及启蒙运动的时候,就好像它代表着一整套由同质性思想组成的思想体系;这种习惯可以说在德国最为根深蒂固,当然这也是有明确原因可考的。但是,导致人们对18世纪的思想产生这种看法的那个原因却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而且在我看来还是极为不幸的后果。这个原因就是当时的德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国学者对英格兰人思想的阐述和解释而了解到英格兰人的思想的(当然,这些英格兰人的思想主要是由苏格兰人阐明的──但是我有一个很难改掉的习惯,亦即当我说英国人的时候,我总是习惯用英格兰人这个术语来意指英国人);而我们知道,法国学者所做的那些阐述和解释往往是一些错误的解释。因此,在我看来,知识发展史和政治发展史上最大的悲剧之一就是欧州大陆几乎都是通过法国人而了解到那些伟大的政治自由思想的;然而我们知道,法国这个民族实际上在此前根本就不知道自由为何物,因而他们对那些产生于同法国有着天壤之别的思想和政治环境中的传统、制度和理念能够做出什么样的解释,我们也是可以想见的。法国人乃是本着一种建构论的知识主义(constructivist intellectualism)精神来解释英国人的传统、制度和理念的;在本文的讨论中,我将把这种建构论的知识主义简称为唯理主义(rationalism);一如我们所知,这种唯理主义乃是与一个试图设计出一种新的中央集权政府结构的专制国家的氛围完全投合的,但是却与那种最终只在英国被保留下来的较为古老的传统完全背道而驰的。
事实上,17世纪对于英吉利海峡两岸来说,都是一个由这种建构论唯理主义所支配的时代。弗朗希斯·培根(Francis Bacon)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同笛卡尔(Descartes)或莱布尼兹(Leibniz)一样都是这种唯理主义的倡导者-甚至连约翰·洛克(John Locke)都不能完全不受这种唯理主义的影响。这种唯理主义乃是当时产生的一种新现象,因此我们绝不能把它与那种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的也被称之为rationalism(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混为一谈。对于唯理主义者来说,理性不再是一种当真理凸显出来的时候认识真理的能力,而变成了一种从明确的前提出发进行演绎推理而达致真理的能力。[2]那种较为古老的传统,亦即此前的自然法理论家所代表的那种理性主义,在英格兰主要是通过那些伟大的普通法法学家的著作──尤其是埃德沃德·科克爵士(Edward Coke)和马修·黑尔(Matthew Hale)的论著──而得以保存下来的。正是由于那些伟大的普通法法学家始终反对培根和霍布斯,所以他们才有可能把一种有关制度发展的进化论理解传播给后人,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这种进化论理解已经被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试图刻意重构各种制度的欲求所替代了。
然而,当人们试图在英国建立一个带有官僚机构的中央集权式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努力失败以后,当一个被欧洲大陆人视作是弱政府的政府却在当时使英国达致了历史上国力发展最为迅猛、人民生活最为繁荣昌盛的一个时期的时候,人们对这些普遍盛行的非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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