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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秩序是宇宙间万物存在发展的必要条件。宇宙在无限膨胀。各种星体、暗物质充斥其间。恒星依循着从星云到白(红)矮星的先后生存与灭亡;其间有着黑洞、白洞、超新星出现的种种可能。携带有行星的恒星还有孕育生命的机会。在太阳系的行星-地球上就分化出了生物环境与非生物环境。板块与大气运动是非生物环境的基础,也是维持生物存在的必需。DNA掌握着生命生生不息的秘密,也是生物进化的终极原因。物种之间为有限的资源而竞争,种内部则保持着和平。非生物环境提供给生物以养料,死亡又使生物重归于非生物环境。在宏观到微观的无限中,基本粒子的物理与化学变化普遍存在,无可改变。秩序是宇宙存在的经验性常态。又由于不可能存在反例,秩序是永恒的。人作为一种哺乳动物,是生物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无法背离共同的自然秩序,它是悬在人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人作为一个种群,秩序同样存在于其内部。这是对宇宙普遍法则的吻合。同蜜蜂、蚂蚁等生物相同,人也是以社会化的方式存在。对团体的依赖是人类生存的无法背离的条件。与地球环境中现存的其他生物相比,人类有着更为发达的大脑,这为高度的智力提供了可能。人们开始好奇地注视着他们生存于其间的自然,开始对他们自己充满兴趣。他们渐渐认识到了秩序的存在。首先是自然的秩序:四季春夏秋冬,太阳东升西落。接着他们又认识到自身种群之中的秩序。这最初的认识是本能的,因为只有对秩序的遵守才能在冷漠的自然中生存。
世代相传的记忆增加着人类的知识。人类的创造力愈加强大,逻辑思维能力也日益精密。人类的理性之光逐渐成为了熊熊的火。相应地,个体的行为、群体间行为日益复杂。随着人口的增加,生育能力的提高,对剩余产品的处理,对复杂血缘关系的态度,使对秩序的认识跨越了本能的阶段。对秩序的维护成为人类组成的社会安全稳定的必要条件。如果同人们为了理解的方便,将自然的秩序称为规律那样,社会的秩序被抽象化为规则。这就是法律。规则作用是法律的本质所在。
从此,法律就随同人类文明的足迹而演进。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经济关系与社会伦理关系的发展还不充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程度也不高。社会的正常秩序通过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为一般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共同观念或者说习惯就可以维持。人们之间的矛盾以该习惯为标准也可得到解决。随着习惯普遍性以及为大众接受程度的深入,特别是在处理矛盾与纠纷时对于习惯的反复使用。使习惯的确定性大大增加,而不能由不特定人轻易改变。此时,习惯就成为所谓的习惯法。国家形态在人类社会的母体中孕育成长。政治性权力的出现使社会关系更显纷繁。政治性权力为了能够插手于社会运转,同时为维持自身存在,将习惯法成文化。成文的法律便于政治性权力的控制,而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比政治性权力优越。事实上,成文法的出现虽然在习惯法之后,成文法并没有彻底地代替习惯法。以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则更加明显。法律的本质作用在于维持秩序,它是一种规则,对它的有意义的判断应该是是否有效的完成了对于正常秩序、有利于该社会正常存在发展的秩序的维护。判断标准不应拘囿于形而上的讨论或者先入为主的先进、落后观念,而应保持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象威廉。詹姆斯所说的“这种态度是专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等必须的东西,而应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66]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正常需要,无论习惯法或成文法,那就是好的法律。成文法自习惯法发展而来,最初的成文法就是习惯法的记录。习惯法据以实行的力量依靠内心的约束,几乎有道德义务的味道。它的权威来源是社会性强制力。成文法是一种制度性的约束,属于客观义务。国家所具有的权力性强制力是它的权威来源。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67]
生产力推动着社会与经济的前进,作为规则的法律随同发展,分化出国家法、民间法的形态。它们与人类学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分立又是一致的。
无论国家是怎样产生的,它的存在都是一个经验性的事实。而操纵国家的政治性权力一旦产生,就必然想方设法地维持其存在。法律所维护的秩序是它必然要运用的工具。它还运用以国家为后盾的对所属民众的实体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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