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法学的新定位

时间:2023-05-01 03:01:4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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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法学的新定位

  对劳动者利益的认识

  居于现代劳动法学中心地位的基石范畴是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它应当贯穿于劳动关  系调整的全过程。然而,在劳动权利、劳动义务背后起作用的是劳动者的利益。随着市  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利益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

  第一,“利益对立”的认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利益共同”  基础上,以“利益对立”为特征的。作为社会生产的要素,不仅生产资料存在着归属问  题,劳动力同样也存在着归属问题。这两个要素所形成的产权与劳权作用方向并不总是  一致的:前者要求利润最大化;后者要求工资最大化。两者存在着利益差别甚至于利益  对立。

  第二,“利益失衡”的认识。劳动关系建立时具有财产关系与平等关系的属性,建立  后转化为人身关系与从属关系,这种转化使“利益失衡”。劳动力供大于求又加剧了这  种失衡。工会则正是作为平衡因素,加入到劳动关系的调整中来;国家也以一定的方式  干预劳动关系。

  第三,“利益协调”的认识。“利益对立”决定了以“等量劳动相交换”为原则的“  利益协调”。由此,也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需要融进“私法因素”:“劳动  关系协调合同化”的调整原则,展开为任意性法律规范;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  定的权利义务,落实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形成主观权利、义务的对称结构;劳动关系采  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保护;对于违约主要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利益保护”的认识。“利益失衡”决定了以“保护劳动者”为原则的“利益  保护”。由此,也决定了劳动法中仍需保留强烈的公法因素:“劳动条件基准化”的调  整原则,展开为强制性法律规范;通过劳动基准等法定内容,将劳动者的利益规定为主  观义务;劳动关系采用劳动监察等方式进行保护;对于违法主要追究行政责任。

  可见,在上述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从“法规权利义务”到“主观权利”再到“权利的  保护”中,始终将劳动者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来加以关注。依笔者看来,随着市民社  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可以说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出来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

  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私人利益。但私人利益的过  分张扬,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法律的利益平衡功  能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  利益得以重整。原本是私人利益的劳动者利益正是在这种重整过程中,被社会关注而提  升为社会利益。

  现代劳动法学应划清与传统劳动法学等的界限

  作为建立现代劳动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应当划清两方面的界限:一是与“传统劳动  法学”的界限;二是与“现代民法学”的界限。

  “现代劳动法学”首先是坚持国家本位观念的“传统劳动法学”相对应。我国20世纪  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司法部统编教材为代表的传统劳动法学,但其所有的重要范畴几乎  均照搬于原苏联的20世纪五十年代的劳动法学,只能与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  这些年,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学中一些与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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