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机构知识库的著作权授权模式论文
1问题的提出:高校机构知识库著作权授权之困
数字时代,开放型高校机构知识库及其联盟的建设和开放对于展示高校科研实力、促进知识传播共享,甚至在对抗出版商商业性数据库的垄断方面具有积极意义[1]。自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高校机构知识库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但发展仍然十分迟缓。在众多研究高校机构知识库建设的文献中,学者们一致认为,著作权授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2]。数字化时代的高校机构知识库,通过把机构及其成员、学生的作品(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教案讲义、研究报告等)数字化后保存分享,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是指保存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问题。上述作品著作权归属状态,可以分为3种情况。其一,作品著作权归机构所有。主要包括单位作品和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机构的特殊职务作品。对此两类作品,机构可以自由支配,无需另外授权。其二,作品著作权归机构成员和学生所有。其中包括普通职务作品、个人作品。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单位在职务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至于作为非职务作品的个人作品,其著作权归个人所有,机构无权干涉。此两类作品,同样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取得授权。其三,作品著作权属于机构和机构成员之外的第三人。实践中由于出版商的约稿声明等格式条款,导致著作权属于出版商甚至是外国出版商的情形屡见不鲜。特别是当下高校教师评职称的需要,不少学人直接把文章首发在国外期刊,更成就了第三人甚至是外国著作人的事实。所以,高校机构知识库著作权授权问题关键即如何取得第三人的授权。此第三人可能会加入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不会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要取得其授权,需要考量一系列因素,比如此第三人是否容易联系,如果可以联系,取得其授权如何确保相对高效?如果穷尽手段仍不能联系上成为绝版作品或者孤儿作品的情形如何处理?如何确保高校机构知识库不会被突如其来的侵权诉讼所累?上述问题的处理可以抛开著作权个别管理的情形,一概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但问题是,如果第三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面对非会员的作品如何处理呢?行文至此,笔者认为,高校机构知识库著作权的授权问题即转换成另一问题,即当前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讨论激烈的对非会员(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于2011年开始第三次修法活动,相关草案中出现了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和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的条款。同时在学术界,一部分学人提到了被实务界忽视的源自德国的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由此,业界认为对非会员作品的著作权集体授权模式,中国可以选择的制度有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三种,而不是仅仅只有一种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3]。本文主要对上述3种模式展开分析比较,以期对中国高校机构知识库著作权授权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2比较和反思: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视角下的非会员授权模式比较分析
2.1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
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特定财产权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人个人不得放弃、不得行使的模式[4]。在国际版权公约中,一般针对法定许可情形下的获酬权或者追续权、出租权中的报酬请求权采用。其最初源于1965年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内容中的报酬请求权和著作权限制中的报酬请求权必须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个人不得行使,也不得放弃。从其立法理由来看,在数字时代,某些作品被公众大规模地使用,如果允许个人自行管理,则和使用人协商的成本过高;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的维权诉讼也会对使用人造成困扰;自行协商中个体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力量悬殊容易导致自然人作者利益受损。所以,强制性集体授权具有高效、保护使用人免于被诉之扰、减少自然人作者在合同缔结中的弱势地位利益剥夺的可能等好处[5]。正因为如此,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被欧盟国际公约的多项著作权指令所采纳。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相关草案均尝试规定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笔者以2014年6月6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的六十四条为例,该条款规定了针对著作权中追续权和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权或者获酬权的强制性授权管理制度。《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第六十四条规定,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人依据本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条享有的获酬权,应当通过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第十四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1)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2)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但笔者注意到,在国际公约中对于类似我国法律常见的对法定许可情形下的获酬权并没有要求成员国一定要采取强制集体管理模式。这说明强制性集体管理固然有上述种种优越性,但其无法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权利人进行集体管理,无法做到对著作权人作为私权意思自治的尊重,从而无法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对于高校机构知识库所涉及作品的数字化浏览是否可以采取法定许可和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当下中国私权意识渐长的背景下,此授权模式是否可以作为非会员授权模式的选择方案值得怀疑。
2.2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
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最早见于德国法院在判决书中的事实推定“德国音著协推定”,后被德国立法者吸收上升为法律推定。具体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法律推定为自动享有对非会员作品的`某项著作权管理的权利,并可以向作品的使用者行使使用作品信息提供请求权和支付报酬的请求权,除非使用者能够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该作品不享有管理权,即使用者和非会员权利人之间有个别自愿著作权授权关系。实践中使用人要证明使用作品和使用者具有个别自愿授权关系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退一步讲,即使能够完成举证,使用者有可能在另外的场合需要向非会员权利人支付更高的费用,既然如此,还不如一并按照统一的费用支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更省事一些。概言之,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在立法和司法中减轻了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人索费的举证责任,对于进一步促进集体管理的高效率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正因为如此,2012年《欧盟孤儿作品指令》中对孤儿作品的管理、2014年《欧盟网络领域音乐跨境授权的集体管理指令》中对音乐作品的管理中均出现了推定性集体授权的身影。和国际社会对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的关注不同的是,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稿草案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目前有学者建议中国著作权法可以将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和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结合使用。其出发点是基于二者建立在德国法对非会员作品的无因管理制度之上,中国法长期以来基于对德国法的继受传统,我国理应采取推定性集体授权和强制性集体授权结合的方式,以此实现著作权法和民法的无缝对接,实现民法体系的统一[6]。但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国人迄今为止根本没有概念的制度写入法律,导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践,其难度可能非一般可比。
2.3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
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指在全国范围内居于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把其对会员使用的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延伸至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即非会员的制度。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发源于1960年间的北欧国家,即挪威、瑞典、芬兰、冰岛、丹麦等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到目前为止,俄罗斯联邦、津巴布韦、英国等国也相继引入了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2001年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邻接权的指令》中规定:“本指令不影响对会员国诸如延伸集体管理这样的权利管理安排。”[7]至此,延伸性集体许可超越了北欧国家而几乎成为全球性的一项著作权授权制度。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中先后4个草案中均出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以《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为例,其第六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由此激起了学界对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强烈关注:一部分学者质疑,植根于北欧国家小而同质的社会土壤和深厚劳动集体合同经验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国盲目引进是否会水土不服[8],一部分学者则坚信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制度优势同样在中国可以生根发芽,但需要时间。通常认为,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特点有四。第一,要求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管理组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就国内权利人的人数方面居于代表性地位或者垄断地位,即有一定的权威性,或者说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管理制度到使用费标准支付方式等方面既然能充分赢得权利人的信任,从而此制度延伸至非会员权利人应该也不会招致反对。第二,对非会员权利人延伸管理的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是市场机制的正常反应。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许可使用作品类型、使用方式、使用费用标准、使用费用方式等,应该是市场上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谈判的结果。即使非会员和使用者自行谈判授权所取得的许可费用也不过如此。第三,在程序上确保非会员权利人有提起异议的权利。延伸性集体管理要求在延伸管理前,通知非会员权利人,在延伸管理后,非会员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声明退出集体组织,由此发生的诉讼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专门机构在非会员权利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进行解决,从而使使用者免于侵权诉讼之扰。第四,通过个案行政许可的方式在特殊作品领域内采取个案延伸管理。在涉及延伸性集体管理领域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特殊领域个案处理方式,而不是泛泛规定。比如英国,对于有意向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把对特殊作品的类型、使用方式、支付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使用一揽子合同,包括有意延伸管理的非会员作品的名单数量等交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个案许可,即延伸性集体管理所涉及到的合同条款、权利人数量等一切有关内容均在行政力量的监督之下,从而确保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三方力量的相对均衡[9]。
2.4比较和反思
上述3种模式在集体管理的视角下均避免了一一授权的高成本,对于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而言,确保了授权效率和使用效率,间接地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文化功能的发挥具有积极作用。但是,3种制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各有侧重。第一,适用范围上的不同。通常强制性集体管理适用于不可放弃的法定报酬请求权,比如出租权和追续权或者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权等、著作权限制中的获酬权;推定性集体管理适用于法定报酬请求权和约定报酬请求权、特定情形的作品和权利;延伸性集体管理除在个别国家规定了一般条款外,大多数国家仅限定于特殊领域的延伸性管理,比如在外国法中的图书馆数字化作品或者我国《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中规定的卡拉OK领域对音乐作品的表演等。这些领域中使用者一般有对作品数量尽可能大而全面的需求:卡拉OK领域消费者对于音乐作品的表演,图书馆对于文字作品的在线浏览需求客观上有求全之冲动。前者专注于行业利润,后者满足于公共教育之目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3月1日生效之后,图书馆和高校机构知识库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中的特殊地位客观上需要更多更新的作品,由此决定了这些领域中非会员作品的大量存在以及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第二,是否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居于垄断地位。在三种授权模式中,延伸性集体管理要求有意向采取延伸性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内权利人的数量上具有代表性或者权威性,或者说其发展比较成熟,而强制性集体管理和推定性集体管理则无此要求。第三,权利人是否可以异议。强制性集体管理下的非会员权利人无权提出被管理的异议,甚至对于包括费用在内的问题权利人都无权主张。有学者由此认为,强制性完全杜绝了市场交易的可能性,固然有效率,但其完全无视权利人的意愿,导致权利人的反感。推定性集体管理下的非会员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甚至使用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制度关键在于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也相应减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举证责任。延伸性集体管理下的非会员权利人在程序上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既保证了效率,也兼顾了自愿。对中国当前来讲,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因为“强制”导致权利人对其反感。推定性集体管理和延伸性集体管理二者在功能效力方面似乎具有一致的作用。但问题是我国学界对推定性集体管理介绍甚少,而对于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关注较多。结合上文所言,延伸性集体管理既兼顾了效率和自愿原则,又较好适应了我国某些产业实际情况,比如目前修法草案中的卡拉OK领域以及本文讨论的图书馆和高校机构知识库领域。另外,当前我国甚至在缺少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已经在开展类似延伸性集体授权的工作。一个是国家版权局在其2010年的部门规章中规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对非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管理组织按照收取15%的管理费收转,另一个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依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2010年1月1日生效)对非会员的音乐作品进行“一揽子”收转费工作、和国内主要互联网在线音乐就非会员音乐作品签订“主渠道”付费协议。其中,对于非会员作品的管理,由音著协承担经济担保责任[10]。这说明延伸性集体许可实际上已经走入我们的生活。在二者功能一致的情况下,轻言舍弃熟悉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而选择陌生的推定性集体许可模式似乎不太合适。
3借鉴和展望: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与我国高校机构知识库建设
3.1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的图书馆实践
与机构知识库的著作权授权问题最接近的实践为图书馆领域,二者均涉及到大量文字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授权问题。截至目前,美国的谷歌数字图书馆有意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但被美国司法部禁止。挪威国家图书馆Bokhylla计划是延伸性集体许可模式在机构知识库应用的最典型实践。简单说,由挪威国家图书馆与挪威版权和复制权协会之间达成一揽子许可协议:规定挪威国民在图书馆电脑终端有权对馆藏文字作品进行在线浏览,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由挪威版权和复制权协会根据浏览次数等标准收取转付给会员权利人和非会员权利人,当然使用费最终由挪威财政部买单。非会员权利人可以随时声明退出集体管理,随时通知图书馆删除作品。挪威图书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经验主要是在挪威文化部的组织下展开,是挪威国家图书馆与挪威版权和复制权协会行业积极互动的结果[11]。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行政主导传统、社会团体缺少自治经验的国家来说,挪威经验具有启发意义。
3.2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在我国高校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展望
比较分析高校机构知识库的著作权授权方式,目的是为困境中的我国高校机构知识库的著作权授权问题提供一些思考的空间。笔者认为,上述3种模式中,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既有维护权利人自治兼顾效率的制度优势,又有现实入修法草案和当前学界充分讨论理解之便利。在2014年著作权送审稿公布之后,学界引起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尤其是在图书馆和机构知识库领域,相关的文献不少,支持的声音居多。笔者认为,对于非会员作品的授权模式的选择可以不止一种,可以分领域非行业分作品。其中机构知识库开放存取公益性需求决定了其需要更多作品,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更为有利。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是否通过,暂时还未可知。但从产业发展来讲,不妨碍我们在高校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积累关于非会员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经验。一是推动高校机构知识库联盟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行业合作。一方面,中国高校机构知识库要加快自己的行业联盟化建设,筹建不同层次甚至区域性的高校机构知识库联盟。在加快自身建设的同时,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联盟收集意见并形成专业性方案,在著作权修法等活动中尽量争取有利政策法律。另一方面,基于高校机构知识库涉及量最大的文字作品,机构知识库要通过联盟的力量积极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加强行业合作互动。目前见之报端的新闻有人民出版社、中央党校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分别就“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数据库及党政图书馆数据库”和中国干部“网络学习平台”项目签署数字版权框架合作协议[12],其他则鲜见图书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合作,说明一般的图书馆缺少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意识。二是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管理水平。从目前情况看,中国著作权立法通过延伸性集体授权制度也许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笔者认为,实践中最有意愿和受益的除了机构知识库等使用者、权利人之外,就是中国的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前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应该说好感不多,一般意义上的谴责比如涉嫌行政垄断、管理费收费过高、对权利人尊重不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少,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积极提高管理水平,才能最大程度吸引权利人。当然,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其天然制度优势,除了立法层面上对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和准入去行政化,减少垄断,在具体实务层面上还需要集体管理组织能够积极和高校机构知识库及其联盟展开多层次合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延伸性授权制度的入法提供经验积累和理论支持。
4结语
高校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瓶颈问题是著作权授权模式的选择问题。通过对上述著作权集体管理下的3种授权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强制性集体授权模式而言,延伸性集体授权模式既有高效率、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的优势,同时相对于国人陌生的推定性集体授权模式,又有先入为主、从理论到实践已有充分准备的现实优势。结合国外图书馆著作权授权的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的高校机构知识库的建设者来说,应该尽快积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对话的经验,为高校机构知识库授权之困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
注释
[1]张丽娟,陈越,黄闽.高校机构库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2):21-25.
[2]谷秀洁.开放型机构知识库的著作权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18.
[3]李陶.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和重构———以德国法为借鉴[J].法商研究,2015(3):184-192.
[4]段玉萍.浅议非自愿集体管理制度[J].中国版权,2013(1):21-25.
[5]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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