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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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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全球环境的公共产品特征出发,明确界定全球环境治理是无政府状态下各国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问题而采取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博弈可以借助“雪堆博弈”走出“囚徒困境”的结局。《巴黎协定》的达成充分说明了各国在全球环境问题上的从指责到合作的态度转变。
全球环境科学治理几乎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然而,研究全球治理问题还是应该有一个规范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否则简直就是自说自话。全球治理是由国家或经济体构成的多权力中心的国际社会,为处理全球问题而建立的具有自我实施性质的国际制度、规则或机制总和。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全球治理是在没有世界政府状态下,各国际博弈者通过采取集体行动来克服国际社会中市场失灵的努力过程。
在厘清全球治理的问题本质之后,可以明确全球环境治理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问题而采取集体行动,试图建立有约束力的自我实施性质的国际协议,来避免全球环境陷于日益恶化的局面。根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判断标准,全球环境几乎属于纯公共产品。此外,它还是一个具有巨大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好的环境则令其四周都受益,反则受害。事实上,这一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对称,维持环境的成本则相对集中,而环境的受益者则比较分散。在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表面上看存在着大量的供给者参与供给,其实任何参与者都不太可能成为影响公共产品供给的关键人物。
因此,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参与者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意愿不会提高,都倾向选择“不贡献”策略,期望其他参与者的有所贡献进而能坐享其成。“搭便车”的心理与“囚徒困境”的结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会是参与者追求的合作解。因此,改变外在的激励条件,实现个体理性和激励相容的有效结合是突破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途径。
一、全球环境:一个公共产品
全球环境的保护可以被视为一个集体行动问题。集体行动最初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走进现代经济学的视野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来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时至今日,集体行动问题已经成为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跨越了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与个体理性行为的研究与讨论,总是绕不开集体行动问题,更确切地讲是绕不开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根本问题。
(一)集体行动中的“理性人”
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会对行动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计算,对参与行动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从心理活动到参与行为必须经过一个动员的过程。奥尔森在阐述集体行动的逻辑时,就指出在大集团这种“潜在集团”中,成员只有通过“选择性激励”才有可能被动员起来。但是,奥尔森否定了经济激励标榜为“唯一激励”的可能。根据性质和作用的不同,“选择性激励”可以划分为“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并且指出“社会激励的本质就是他们能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然而,在奥尔森看来,这种社会激励只有在小的集团才起作用。
“搭便车”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集体收益是一个公共产品。在公共品的供给博弈中,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会导致合作无法实现,造成集体行动陷入困境的局面。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对搭便车的行为进行惩罚,是维持合作的有效途径。但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惩罚是有成本的,它又会诱发二阶困境中搭便车行为,造成惩罚机制的瓦解,这种情形被称为二阶困境。以此类推,二阶困境解决了还存在三阶困境等等。如何化解这一困境,是社会科学领域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叶航(2012)基于多行为主体随机演化博弈分析,认为在不改变基本假设的前提下,即使合作者在初始人群中的比例大到100%,他们最终都将被适应度更高的搭便车者所取代。在公共产品博弈中引入惩罚机制,背叛者仍然可以破坏合作,直至惩罚者建立的合作系统陷入崩溃。只有在公共产品具有高回报条件下,惩罚行为才可以获得稳定的演化趋势,而稳定的惩罚机制能有效地应对背叛者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保证合作的持续性。
显然,代价惩罚是促进博弈进程中合作产生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公共产品的高回报也是维持合作的必要条件。针对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困境的研究,大多都能推出在一次性或者在重复博弈中参与人达到合作均衡,也能发现参与人对公共产品的贡献水平远远高于被预测的“零贡献”。但是在广泛变化的实验条件和现实观察中,一旦重复该实验,公共物品的合作水平就会不断地趋于下降。于是,高水平合作的持续性成为制约集体行动的又一大问题。
除了独立考察惩罚与奖励在社会合作中的作用,或者考察个体之间的相互惩罚与奖励之外,兼具惩罚和奖励的机制设计对合作演化的影响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王龙等(2014)的研究再度肯定机制设计中奖励对于社会合作演化的重要影响,同时指出单纯地奖励并不能抵御背叛者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讲,惩罚与奖励一样也是必须的,适中的惩罚奖励比例能够促进最高程度的合作实现。事实上,一阶、二阶搭便车困境中的解决,会产生更高阶搭便车问题。于是,韦倩、姜树广(2013)在社会合作的动力研究中,将视角从物质利益转向社会成员的道德约束。根据大量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成果,来说明人类天然具有合作的禀赋,正是这一先天禀赋使得社会秩序能够维持。
(二)集体行动中的“理性国家”
在讨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困境问题时,庞珣(2012)认为由于国家异质性特征的存在,霸权国家试图通过渐进方式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在合作中对待“搭便车”的现象呈现出包容态度,以此来吸引其他国家加入合作的队伍,随着成员加入公共产品的成本降低,包容开放的态度一直持续到成本可以分摊的阶段。而全球公共产品是一种对于人类以及不同代际之间可以从中受益或者免于受损的最终产品、服务(或中间产品、服务)。由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供给几乎是不可能的。
全球性问题是事关全人类的发展与福祉,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然而,问题的解决远超出某一个或某一些国家的能力承受范围,只有依靠国际合作才有可能实现。客观上,每一个国家在全球性问题上的利益攸关程度不同,造成它们愿意承担的治理成本也有着较大的差别。于是,在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特别是涉及成本分摊的议题时,不同国家就在是否“搭便车”等问题表现出各异的理性选择。对于类似“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国际社会并不是一味地批评与打击,更多的是通过适当的激励来实现合作与分担的目标。
在缺少世界政府的状态下,超越各个国家之上的统一行动无法形成与实现。全球治理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作为世界政府缺位情况下的替代品。为了解决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被迫转向寻求能够进行自我实施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在全球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上,各国对于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有着不同的需求。即使对于同一产品,它们的偏好程度也是有差异的。
因此,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之后才能形成共识。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国际合作,进而凝聚力量直到形成规模优势,凭借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治理成本。在制度安排的初始阶段就设计出“选择性激励”等方式来减少搭便车行为,提高各个行为体进行贡献的意愿。可见,在全球治理行动中的个体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基于个体加总而获得的治理意愿与能力则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从而成为集体行动博弈之后的均衡解,进入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在这一均衡状态下,如果其他国家的选择保持不改变,那么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改变自身的策略选择。
(三)集体行动的博弈均衡
根据成本—收益的基本思想,一国参与治理行动则意味着它通过参与获得的受益不小于其支付的成本。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即使不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可以消费该产品,因此各方有着强烈的搭便车动机。具体到全球环境治理,除了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外,还表现出较大的外部性,即不付出成本也可以坐享其他成员的成果。
如果一国决定采取进入策略,即放弃搭便车的机会主义选择,它必须在领导者和跟随者这两种身份之间进行选择。集体行动中的领导者和跟随者在行动的净收益上有所差异。当然,领导者由于其优势地位的存在,其获益的绝对值可能较大,但是考虑到其可能付出的成本也较其他成员较高,净收益不少于跟随者在集体行动中的净收益。当一国在治理的集体行动中获得的边际收益与边际贡献相等时,它就达到在此行动的最优状态,不再进行新的投入行动。当一国发现不履行在集体行动中的承诺将获取更大的收益,而外在的约束和惩罚无法施加的情况下,倾向于拒绝履行义务。这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巨大道德风险。
二、全球环境治理博弈
集体行动中博弈的问题并不是都可以转化为囚徒困境博弈,另一些博弈模型,如“斗鸡”博弈(chicken game)、“鹰鸽”博弈(hawk-dove game)、雪堆博弈(snowdrift game)就可以更好地描述关于合作的一些情况。从本质上看,在解释合作产生的问题上,雪堆博弈优于囚徒博弈。通常,基于囚徒博弈的合作分析,只能求助于改变外在条件促使参与者从背叛策略转向合作策略,从而形成合作的均衡博弈结局。
斗鸡博弈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众多竞争问题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囚徒困境中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背叛,背叛),而斗鸡博弈中双方都试图选择背叛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双方真正同时选择背叛时将产生最差的结果。严格开来,斗鸡博弈中没有最优策略,在对方选择背叛时,自己最优的选择时合作;在对方选择合作时,个体的最优选择是背叛。于是,该博弈就出现两个纳什均衡分别是(合作,背叛)和(背叛,合作)。有些学者习惯将“鹰鸽博弈”混同于“斗鸡博弈”,原因两个模型的均衡解比较类似,都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即(鹰,鸽)和(鸽,鹰)。然而,从参与者的特征上看,斗鸡博弈中是两个个体具同质性特征;而“鹰鸽博弈”中的两个不同个体明显呈现异质性特征。
勿庸置疑,无论从人类社会还是生物界,都存在着大量的合作现象。在基于不完全理性的演化博弈框架下,博弈中个体采取策略的收益可对应于该生物种群中某种类型个体的适应度,并且决定该类型个体的生存能力。最终,个体策略决定该类型个体在长期演化中的命运,生存还是灭亡的结局。从现实的解释力来看,雪堆博弈比囚徒困境更适合阐述合作的涌现性。合作者对公共产品的贡献通常会被背叛者利用,然而公共产品最直接的收益还是属于合作者的。更多的时候,合作者的贡献是在除非自己贡献否则公共产品贡献的可能性为零,且成本在自身可以承受的最大成本范围之内。
囚徒困境博弈的设计理念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设计的机制就是诱导参与人选择坦白,博弈的支付矩阵能够保证相互背叛的均衡解出现。理解囚徒困境出现的关键就在于,支付函数的设计满足了博弈规则制定者的目标。这一设计可以忽略参与者本身的道德因素,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被引导选择坦白来维护自身利益,或者至少不被加重惩罚。在运用囚徒困境博弈时,必须考虑机制设计的目标,才能理解均衡解的出现对于实现设计目标是否有效这一重要问题。如果,运用囚徒困境博弈来解释合作的产生,首先从改变博弈的支付矩阵开始,通过严谨的机制设计来保证合作的出现以及长期的维持。
“雪堆博弈”与“鹰鸽博弈”、“小鸡博弈”一同成为描述合作产生的基本博弈模型。“雪堆博弈”的基本模型是两人对称博弈,它的含义在于说明通过合作可以使双方共同受益,但是也有试图彼此欺骗的冲动和可能,但最终的选择还是取决于对方的选择,背叛与合作同时存在。一个人选择背叛还是合作,主要取决于对方的选择。雪堆博弈可以描述为:在一个风雪交加的夜晚,两个人迫不及待地赶回家,他们相向行驶。不料,道路却被一个巨大的雪堆所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铲除雪堆才能使道路通畅,两人才能顺利通行回到家中。然而,铲雪是需要花费代价的,道路通畅的好处是无法排他的。假设,铲雪的成本是固定的,表示为C。铲雪的收益也是固定的,表示为R。负责铲雪的人是合作者,坐享其成者是搭便车者,也就是背叛者。事实上,一个人铲雪,成本由个人负担,收益是两个人分享。于是,背叛者收益是R,而合作者的收益是R-C,对于个人而言背叛的冲动是时刻存在的。但是相互背叛的结果是两人都无法回家,此时收益为0。相互合作一起铲雪的情况下,个人收益是R-C/2。权衡收益的大小,得知R>R-C/2>R-C>0。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个人在对方选择合作的情况下,最优选择是背叛;但是在对方选择背叛的情况下,自己选择合作是最优策略。在比较R>R-C>0的情况下,雪堆博弈的均衡保证了合作者的出现,避免了双方背叛结果的出现。雪堆模型与囚徒困境区别在于,遇到背叛者时合作者的收益高于双方相互背叛的收益。于是,相互背叛不会成为双方的占优策略。这样的机制设计保证了合作在系统中不会消亡。合作者与背叛者共存的结果,显然优于相互背叛的结局产生。本质上,它依然是在刻画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合作者即使在遭遇背叛时,依然会选择合作策略。
三、全球环境治理的合作
全球环境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气候变化问题。事实上,一个国家或少数国家根本无法扭转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倘若,各国在国际协议的框架内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共同措施才有可能阻止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气候变化领域的全球治理在艰难中前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是在雪堆博弈中的两个“人”。气候变化就是那个挡在路中间的“雪球”。
回到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就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出了具体的指标,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但是这一进程始终没有突破。在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世界气候大会,各国还是因为分歧过大导致并未签署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更有甚者,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宣布放弃《京都议定书》履约的缔约方国家。
但是,气候变化问题迟迟无法推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受到威胁的可能性丝毫没有减少。发展中国家表现了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金砖国家”,为南北合作的沟通和对话贡献了自身最大的力量。中国、巴西、印度与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表达了自身的愿望与诉求,更表达了支持大会达成一份全面、均衡、且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决心。由于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决定了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责任与担当,基础四国强调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重要原则,并不会削弱各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反而可以提高集体行动的合作动力。但是,发达国家也应该不折不扣地履行责任与义务,必须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技术与能力建设支持等方面的承诺。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摒弃前嫌开始积极合作。从本次巴黎协议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对于全球公共供给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而发达国家也一改以往颐指气使的态度,双方都认识到在全球问题的解决道路上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成功。发达国家显然无法独自承担全球环境治理的成本,除此之外,环境治理的过程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配合。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不顾环境问题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破坏环境的代价与维持环境的成本都是无法承受的。
正如雪堆博弈中的两个人,在面对风雪交加的夜晚时,只有选择合作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合作的收益远远大于选择背叛,合作的理性之光驱散了自私的本能。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实力强大,但是参与数量在群体之中较少;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成员经济实力较弱,但是参与数量较多;综合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相当。双方可以看作是全球环境治理中两大参与主体,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正是挡在路途之中的障碍,解除这一问题和威胁选择合作优于相互背叛。
除非存在外部强制性有约束力的实施规则,否则为降低集体风险而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普遍的看法是,制定一个强制性实施的全球协议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唯一”途径。全球协议是解决全球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只要各国领导人就全球环境治理的成本分摊等关键问题以及行动规则达成一致,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于是,历史见证了《巴黎协定》的诞生。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次大会在法国巴黎闭幕。新的全球气候变化协定——《巴黎协定》,成为第一份由全体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力图为2020年后的全球性行动做出制度性安排。本次达成的《巴黎协定》共有29项条款,涵盖气候变化减缓、适应、损害、资金、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多项内容。
根据协定,各方同意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将努力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控制在2℃以内,并继续努力、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之内。为了实现目标,各方认为发达国家应继续带头来实现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虽未对其减排目标提出绝对值要求,但“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变化尽可能实现目标。在此之前,发展中国家还是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控制碳排放量的增长。
协议设定了初期减排目标,但这并不足以支持长远目标的实现。正因如此,协定要求各方在此后4年内重新评估各自的减排目标,以便能够适时地进行调整。协定在透明度方面也做出规定,要求各方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减排进展,并且赋予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行动上享有适度的“弹性”。根据协定,发达国家应该提供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并减缓气候变化。同时,将早在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上就曾提出的“2020年后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提议作为底线,各方最迟在2025年前提出新的资金支持目标。
全球环境治理博弈从“囚徒困境”到“雪堆博弈”的转变,关键在于各国采取国内气候行动和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动机转变。环境的外部性是巨大的,各个自身的环境好坏不仅与自身的努力相关,也与其他国家的努力有关,但是均不努力的结果一定是深受其害。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逻辑就在于,气候变化对全球及各国的利益均会造成重大影响。但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不应是限制和损害一方的利益和发展,只有各国福利水平的共同改善,才会促进合作的更好开展。此外,环境治理的关键还是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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