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严打政策反思论文
【摘要】“严打”政策自八十年代实行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又面临着现实的局限性。需要做出新的政策调整,建设严打长效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严打”政策;长效机制
“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提出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严打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所遭的诟病颇多,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对“严打”政策进行反思。
一、“严打”政策的历史合理性
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的“严打”总共有三次,每次大概为三年。第一年“严打”开始于1983年;第二次“严打”开始于1996年;第三次“严打”开始于2001年。这几次“严打”政策的实施,是由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决定的,在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其历史合理性。具体体现在:
(一)特定条件下的严峻的治安形势是催生“严打”政策出台的根据
就“严打”刑事政策而言,没有犯罪状况的严重性也就没有“严打”产生的现实合理性。“严打”开展的前提,是由于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如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等,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为顺应严峻的治安形势的需要,催生“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的出台,以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
(二)法治经验不足是实行“严打”的决策根据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各相关法律未完善,法治建设不健全;另一方面一些执行成员没有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执法。政府整体表现为法治经验的不足,政府决策层对法治的形式上的追求和在价值取向上对人治的偏好,执行中法治仍然是与人治融为一体的,在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犯罪分子气焰比较嚣张,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而法治手段又不足以奏效的情况下,也就不得不使用一些人治的方式,即通过运动式严打政策来解决社会犯罪问题。
(三)对刑事政策认识混乱是导致“严打”出台的思想根据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与现代刑事政策精神是相一致的。但是,由于受到旧的思维定势的惯性影响,加之对现代刑事政策思想掌握的不准,因而一度出现了对刑事政策理解、执行混乱的状况。这些思想认识上的混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对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的后果。为澄清一些模糊认识,纠正打击不力的倾向,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出台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集中统一行动的决策,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严打”决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对刑事政策片面理解的错误倾向。
(四)旧观念影响尚未消除是“严打”产生的社会根据
计划经济时期,在对待犯罪的对策上,强调“国家至上”观念,开展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法律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政策高于法律,强调秩序优先,效益至上。在旧的观念和体制的影响下,采取“严打”政策,这种运动式的执法,能够很好的达到解决社会犯罪问题,保护集体和国家利益的目的。同时,其取得的成效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这些旧的观念是“严打”政策出台的社会根据。
二、和谐社会下的“严打”政策的现实局限性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背景下,我们不能用现时的的眼光和理念去指责当时的“严打”战役,也不能用当时的”严打”战役取得的实效来说明现实的合理性。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严打”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严打”政策确非解决犯罪的灵丹妙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严打”政策违背了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
(一)“从重”的“严打”刑事政策违背了罪刑法定、罪行相适的刑法价值理念
罪行法定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和社会保瘴的统一。而在以往的“严打”过程中,有些法院把“从重”理解为顶格判刑,不论青红皂白,凡是属于“严打”范围内的犯罪都顶格重罚,甚至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不该判的判了罪,忽视了我国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同时,在“严打”期内,司法机关不是严格的依照犯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限定内定罪量刑,而一味地从重处罚。
(二)“从快”判决则导致了法律公正性的丧失
“严打”期间,司法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来追究犯罪的刑事责任,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则。在司法程序中,程序规则集体表现为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案,就必须以一定的时间做保证。“从快”打击犯罪,往往可以节省时间,最大程度的体现法律的功利价值,但片面的求快可能导致对法律程序的违反,从而使得处理犯罪时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这都与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的公平正义不相符。
(三)“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有违人权保障原则
目前,我国处于转制时期。经济上,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治理上由人治转向法治;在国家的结构上由一元结构向国家与公民社会二元分配的转化。一元结构下,“从重从快”的打击犯罪,从而确定国家与集体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体现了法律的工具价值。但是在二元结构下,法律还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在保障人的“优先性”的作用。所以在二元结构下发动的运动式的“从重从快”的严打工作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比如说在严打期间的刑讯逼供。
三、和谐社会下的”严打”政策调整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昭示我们,杂打击犯罪问题上,我们不能单纯的追求司法,更要考虑各项政策的社会效益;不应只追求严打斗争的短期效益,更应构建科学严打长效机制。在坚持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科学原则、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前提下,重新调整现行“严打”政策,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把我国建立成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
(一)加强严打的基础建设
刑事犯罪案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可变性引起了各政法机关对形式办案基础工作的重视,若建立严打长效机制,必须有好的基础建设作保障。首先信息化建设。保证对犯罪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为严打的各项决策的作出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保证严打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其次,包括阵地控制,刑嫌调控,专业技术专门化。在一些特定的打击领域,如经济领域的.犯罪,司法机关要加大基础力度,实现侦察由被动到主动;由侦察为主转为预防为主;由个案真侦察到串案侦察;由内部分散作战到整体作战;由“以案找人”到“以人找案”。
(二)提高严打主体的整体素质
要建立严打长效机制,就要把投入“严打的成本”放到提高人的素质上去,从而提高严打的效率,整体素质包括严打主体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政治素质短期培训可以解决。对于业务素质,重要的是把握“进入”关,并不断进行培训,细化分工,作到专业化,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时效意识等。从而使得公、检、司法都从大局出发,着手长远建设,从人的素质上下工夫,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保证严打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体系
严打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严打时要转变严打的观念,进行“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社会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发挥群众的力量,群策群力,震慑犯罪。其次要制定“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具体措施,在重点场所,重点部门加强布控,提高刑事犯罪的预警能力,推进“打防控一体化”的建设,努力实现预防犯罪的阵地化,打击犯罪网络化,工作机制长效化,治安管理群众化,综合治理法制化。
四、结语
在历史条件下,“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临着许多的局限,需要做出新的政策调整,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建立严打长效机制,把我国创建成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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