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论文

时间:2024-09-23 00:53:4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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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论文

  摘要:作者通过对新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理解,阐述了修改的必要性,规范修改应解决的问题,新规范对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强化和控制。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论文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强化和控制

  1修改的必要性

  1.1城乡统筹是形势发展对规划工作的要求

  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期,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50%,进入了城乡一体化的时期。城乡发展的联系日趋紧密,原来“二元制”的城乡分置的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在我国“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优化城市布局和形态,加强城镇化管理,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城镇化的动力是城市对城市化的“拉动力”和农村对城市化的“推动力”,二者必须兼顾,否则就会出现“短板效应”。我国按照每年城市化提高1.5%,城镇就会增加195万人口,相当于两个特大城市或者四个大城市。

  1.2农业用地管理压力巨大

  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对土地使用的粗放管理和严格控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小产权房、空心村问题并存,城市建设用地压力很大。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必须统一,以便强化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3城镇化发展要科学

  经济不均衡发展造成城镇化发展的不均衡,使劳动力的不均衡流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我国未来要向中等国家迈进,实现收入翻番,首先是农民的收入翻番。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公共利益、住房、绿化、公共空间更加关注,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

  1.4新《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就城市论城市大的思路,要求规划工作要城乡统筹考虑。“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必须正视上诉问题,集中到规划用地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变化,以适应形式的需要。

  2规范修改应该解决的问题

  原来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对引导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用地分类、建设用地统计和计算口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改革政策性体现不够;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不够;乡村用地管理缺位;对非建设用地控制不力;对政府职责与市场调控的责任不清;最主要的是与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标准、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缺乏有效地衔接,长期以来,对于建设用地规划“两张皮”的现象长期存在,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管理的决策。因此,对原来的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规划工作的需要已经势在必行。

  2.1体现《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用地分类标准,便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落实国家土地严格管理控制的政策,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纳入规划统一管理。

  2.2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满足新城镇规划的需求;对农村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如:农家乐、设施农业以及新出现的“准城市型功能”——风景区旅游度假、生态疗养等纳入规划用地管理。对于近些年来出现的生产服务、经营型科研等新型商务形式;大型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在规划上得到落实。

  2.3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政府的主要职能——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基本职能在规划上得到落实。把政府必须控制的保障性用房、教育、医疗、大型文化设施等单独并列,保证留有足够的用地和空间。要与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做到衔接。对于涉及城市安全的防洪排涝设施、消防设施、抗震设施等在规划上得到落实。

  2.4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区别;即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区别。

  2.5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有机衔接。

  2.6体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强化规划的可实施性。我国的疆域辽阔,必须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7做好与其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衔接。主要有: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相关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规范、居住区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

  3城市和镇强制性内容的体现

  新规范中对城市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强化和控制。主要有:

  3.1明确了对城镇区域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内容

  主要是明确了在规划区内必须控制的开发区域,即空间管制的区域。主要有:风景名胜区;湿地和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注意规范规定的强制性内容是保护和控制的区域,不能做出行政许可行为。

  3.2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

  按照规划法的规定,在本期规划期限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部门不得做出行政许可。规范中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结果,提出用地的限制性规定及各类用地的布局。为行政许可等规划管理行为提供了依据。

  3.3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黄线”相衔接,主要按照规范控制城市道路走向、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的用地位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市系统的运转,其建设用地必须保证。

  3.4自然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

  主要与“绿线”和“紫线”控制相衔接,根据规范要求,规定核心保护区、建筑协调区等特定区域。

  3.5综合防灾规划

  主要与“蓝线”和“黄线”等相衔接。它是城市安全的规划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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