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刑法修正如何应对论文

时间:2021-06-09 18:30:5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风险社会刑法修正如何应对论文

  1997年至今,刑法历经十次修正,呈现出法益保护前置化、犯罪圈扩大化等趋势。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加易导致刑法的保护范围涵盖不足,进而通过不断修正的方式来完善刑法,保护人们的安全感免受风险社会的侵蚀。但频繁修正刑法本身是否会带来社会风险的增加,以及通过修正刑法以应对风险社会是否应有所限制,值得深思。

风险社会刑法修正如何应对论文

  (一)风险社会之“风险”解析

  风险在现代意义上是指对未来结果可能性的一种认知或判断。风险不同于危险:首先,风险是中性评价,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而危险是一种负面评价,其带来的后果是消极的;其次,风险可以是主动造成也可以是被动形成的,而危险是被动形成的;最后,风险的发生没有前车之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衍生,无法预测,而危险的因果关系和盖然性较易确定。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控制社会中存在的“风险”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但此处刑法控制的“风险”,其实质意义是危险。“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中性的,带来的不必然是消极的后果,但刑法调整社会、控制的风险一定是消极的。所以犯罪行为带来的“风险”,其实质是“危险”。

  (二)刑法修正之“风险”解析

  刑法通过修正不断完善,是一种立法实践活动,其本身也是造成风险社会的因素之一。由于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结果犯转为抽象危险犯的趋势明显。如将诸多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罪名(预备行为正犯化);将校车、客运车超载、超速的行为入罪。由于犯罪圈的扩大化,一些原先让人们感到不安全的行为也纷纷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笔者认为,上述行为之所以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其根源是这些行为侵害了人们的安全感。社会公众普遍倾向于针对这些侵害到人们安全感的行为设置一道最强有力的制度防线——刑法防线,以制度来控制危险。这种做法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即在风险社会中实现风险“制度化”的错觉,但其实不然。首先,刑法中控制的“风险”实为危险,是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其次,在制度防线建立的同时,也人为地制造了新的风险——“制度化”风险,即制度运转不力或制度失灵的风险。以刑法修正来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目的是预防因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增设以来,人们对吃过酒心巧克力后驾车,或者吃过豆腐乳、醉虾后驾车都会有所担忧,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在酒精呼气检测中呈阳性结果。增设此罪名后确实大大减少了酒驾行为,但同时产生的担忧也不容忽视。笔者认为,通过行政处罚、道德教化等方式达到抑制酒驾,效果可能更佳。

  (三)刑法修正应遵循的原则

  1.法益保护前置应控制在故意犯罪范围。在风险社会中,法益保护的前置使刑法提前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加强社会保护的.效果,但应以故意犯罪为限,对于过失犯罪,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因其缺乏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刑法不宜过度提前介入。如果抛开意志因素定性行为,将会给社会安定带来另一种风险,即法律不确定的风险。2.犯罪圈的扩大应遵循谦抑性原则。整体而言,刑法的修正过程是个不断扩大犯罪圈的过程,这是立法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应对模式,因为随着风险的增加,其治理依据自然要相应增加,才能促进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然而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具有谦抑性,对于社会问题的回应,应在穷尽其他法律仍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阻止或惩罚的情况下,才由刑法进行规制。所以,在修正刑法过程中,面对风险社会的新型风险,能够通过修正其他部门法来达到治理效果的就绝不修改刑法,以保障刑法的稳定性和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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